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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听课制度为了更好地了解教学情况,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研能力的提高,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听课时数规定1、院领导、各管理部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教学督导组成员、专业负责人、所有教师和辅导员都要按规定参加听课。2、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其中,听思想政治课不少于2课时。3、全校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教学单位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4、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次,其中组织并参加集体听课、评课每学期不少于4次。5、系(部)制定教师间相互听课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每学期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课时。6、系(部)成立听课组,对本系(部)每位教师每学期至
2、少听1课时。7、新进教师第一年,每学期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安排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1个单元课(2-3课时),听课结束后填写新教师听课表。8、辅导员按辅导员工作条例的规定听课。二、听课要求1、院领导、各管理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教学督导组组长在全院范围内听课,以单独听课为主。2、系(部)负责人(含教学、行政副主任)、专业负责人以听本系(部)所开课程为主。各系(部)应在期初制定听课、评课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检查本单位的教学情况,特别是新开课教师、核心课教师和以往学生评价较低教师的授课情况。既可采取单独听课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做好记录,作为教学管理资料留存)。3、所有参加听课的人员应于听课当日及时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送交教务处教检科,由教检科负责登记、保管。教务处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中所记载的突出情况要及时反馈至授课教师所在系(部)。系(部)将对被听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被听课教师。4、教务处按本制度检查各类人员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学期末通报全校的听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辅导员听课任务完成情况由学生处通报。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