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一7月1日起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一7月1日起在.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解读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已经鹤壁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最高罚3万、个人最高罚1千“第九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本条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城
2、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违法处罚5千至5万“第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3、运输的单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违反本条第一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IoOoO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二次污染最高罚5万“第
4、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单位最高罚5万、个人最高罚2百“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5、正,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罚3万;申请须符合条件“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
6、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联网;(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和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需通过环保验收;(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性处置活动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审本匕。城市生活垃圾
7、处置单位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最高罚10万第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
8、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最高罚1万“第二十条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违反本条规定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千
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城市生活垃圾如何分类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环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易腐垃圾。指单位和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版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镁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笫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垃圾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以上条款对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如何分类?等问题进行了定义和解答,为推动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运输作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认知意识、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