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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于2O1O年12月2O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如下:1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工伤保险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 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 职工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