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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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落实企业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决策的正确制定和实施。第三条遵循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一)坚持集体决策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的领导班子或个人,必须实行责任追究。(三)坚持科学决策运用

2、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四)坚持民主决策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重大决策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应实施。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事业部、全资、控股子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参股企业执行本公司章程,参照公司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第五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

3、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重要意见和重大举措;(二)贯彻执行公司推进改革发展、加强内控管理等重大决策部署;(三)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及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五)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六)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八)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和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范围:(一)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党委书记助理、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二)公司本部职

4、能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三)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经理层成员;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四)按照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八条重要建设项目安排范围:(一)对外投资项目;(二)经营开发项目;(三)对外担保项目;(四)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安

5、排。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一)基建投资等资金支出;(二)股权投资资金支出;(三)购买股票、债券等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支出;(四)对关联方拆借资金支出,按照北京建工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五)购置公务用车;(六)购置单台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处置非正常报废单台资产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外;(七)一次性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等支出,按照北京建工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执行;(八)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决策方式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式有:公司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一条公司党委会

6、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的重大举措;(二)讨论决定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统战工作、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其它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第十二条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一

7、)讨论决定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的重大举措;(二)审定公司党组织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报告,公司党员代表大会相关重要事项及其它重大问题;(三)审定公司党组织工作制度;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纪检工作)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部署及安排;(四)审批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建立、撤销、变更;审批二级单位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召开,党委会(直属党总支部委员会)、纪委会候选人名单;(五)讨论决定基层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

8、政治工作等方面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等事项;(六)讨论推荐、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依法推荐和监督管理产权代表、经理层成员,选任和监督管理党群负责人,培养选拔后备人才,对人力资源整体开发提出指导性意见;(七)审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重大问题;(八)研究讨论老干部、统战、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九)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第十三条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重大问题,前置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

9、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或资产的捐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半年调整、年度重点投资方向等;(四)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五)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六)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工作;(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企业在特别重大安全、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九)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决事项:

10、(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向市国资委所作的工作报告,执行市国资委决定;(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改、补充公司章程草案,报市国资委批准;研究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审议通过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四)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贷款方案、担保方案和重大资产处置方案;(五)审议通过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六)审议决定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维护稳定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措施;(七)审议通过公司主要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八)审议决定或参与决定公

11、司所投资企业的有关事项(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市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九)研究制定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十)审议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二)研究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对子公司、控(参)股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十三)审议通过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融资的方案;(十四)研究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报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12、经理、副总经理;决定除总经理、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十六)负责推进公司及所属企业法治建设;审议决定公司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十七)在市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框架下,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十八)审议决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十九)审议通过向控(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推荐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二十)其他需要董事会议决的事项。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问题:(一)研究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二)研究决定大额度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机动车、2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设备、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房产

13、);(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五)提出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六)公司董事会授权或总经理认为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公司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卷、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包括:确定决策议题,组织充分论证,集体讨论决策,分工组

14、织实施四个主要环节,具体实施过程执行公司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九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北京建工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条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北京建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程序。金融业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北京建工公司金融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内部借款支出决策程序,按照北京建工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向非关联单位借出资金,特殊情况需报公司审批。第二十二条发挥企

15、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公司总法律顾问列席公司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全面参与企业重要决策和经营活动,切实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与董事会决议一并留存。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存在信访稳定风险,在决策和实施前要对其内外部环境、利益相关方、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点环节和重要因素进行信访维稳风险评估。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听取职工意见的具体事项,按照北京建工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建发(2014)73号)和北京建工公司党委北京建工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发(201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决策实施完毕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决策成果进行评估。第五章决策监督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公司董事会决定事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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