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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填写银行账号等信息的普通发票能否税前扣除问:我是上海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咨询费普通发票,发票上只填写了我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均未填写,请问该发票是否合规,我公司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2、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
3、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问题“在饭店吃饭后,对方开具增值普通发票(机打),只有销售方的名称和纳税人的识别号,没有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是否可以作为费用的原始凭证?”答复如下: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综上,你公司取得的咨询费发票未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