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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程强化监督切实维护涉法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州人大内司委主任后丽菠信访工作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的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信访问题,全州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信访形势明显好转。2012年至2015年8月,我委共接到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件281件,向州级政法机关和有关县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信访件249件,其
2、中:2012年66件,2013年113件,2014年52件,2015年上半年18件;向州级政法机关转办65件,占总数的26%;向有关县市人大常委会转办184件,占总数的74%。回顾三年多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深刻把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涵,认真总结分析涉法涉诉问题产生的原因弄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涵,是找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并提出解决办法的前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涵是什么?中央政法委员会2005年2月16日印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二条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J那么,涉法涉诉信访就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
3、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或司法机关的裁定,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救济的信访活动。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化改革的转型期和攻坚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社会现象,既有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的因素,也有信访人自身的因素;既有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历史和传统文化方面的原因。我们认为,造成目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制度和体制上的因素。由于法律对信访秩序的规范较为薄弱,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责任主体不明,对缠访闹访缺乏有效对策,建章立制工作从上至下目前尚处于起
4、步阶段。长期以来,我国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未进行严格区分,通过信访推动诉讼程序的事时有发生,上访者逐渐形成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现象。有些案件还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是还在审中的案件就强烈要求人大监督,要求政法委协调。上访者认为,只要得到上级或领导的批示就能解决问题,领导级别越高批示越有效,解决问题越快。另一方面,确实有些信访问题在上级批示后得到了快速解决,促使上访者“信访不信法”,并形成恶性循环,使信访变成“终审法院”,成了解决纠纷矛盾、化解处理问题的最后渠道,造成终审法院无法终审的被动局面。(-)政法机关自身的原因。一是“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困扰。“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
5、题,案件判决后长期执行不了,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是造成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外力干预等原因,造成了“执行难二是案件质量不过硬。一些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瑕疵,极个别案件甚至存在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三是内部关系没理顺。部门之间分工不细,互相推诿扯皮,能立的案不立,能办的事不办。四是个别法官个人素质不高。执法为民、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意识不强,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H)信访人的原因。个别信访人试图利用当前的信访形势,以势压人。通过信访,给法院施压,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不达目的,信访不休。个别信
6、访人抓住个别案件质量上存在的瑕疵大作文章,缠访不休。部分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这类信访人以农村中老年人为主,他们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法治意识差,不管有理无理,抱着凡事找政府的态度,要求政府统包统揽。(四)其他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矛盾凸显。如房地产开发中的强迁、补偿不到位、回迁不及时等造成的矛盾不断发生。如处置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二是个别行政部门领导在接待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时,在尚未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表态不严谨,随意作出答复,给信访人留下了期待空间。三是信访工作部门对非正常上访重案件交办,轻依法处理。二、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范化,确保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正常开
7、展2009年12月25日,红河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受理涉法涉诉问题的监督机制。规定明确了受理涉法涉诉问题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基本程序和处理方式等。例如:受理涉法涉诉问题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依法监督、同级监督、事后监督、集体行使职权”;受理涉法涉诉问题的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人大常委会信访科或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州人大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州委、州
8、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法涉诉问题;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规定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法涉诉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为我们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三、着力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从司法环节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近年来,红河州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主动地对司法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专项听取和审议了州法院刑事审判、民商事审批、行政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和全州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审议意见,促进了全州法院司法改革,全州涉法涉诉信访件明显减少。州法院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9、行使权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司法改革成效明显。一是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个旧市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基层法院后,率先在国内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个旧市法院取得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州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目前,全州80%以上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引入了量刑程序。二是积极开展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全州法院将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财产查控前移到侦查阶段,财产查控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极大地压缩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恶意藏匿、转移、处分财产的时机和空间,维护了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0、,社会正义得到彰显。三年来,全州附带民事赔偿履行率提高了21%,财产刑执行率提高了8.5%。三是坚持规范司法,案件质量明显提升。全州法院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评查活动,有效提升了民商事案件质量。2013年与2012年相比,取得了“六升四降三无”(调撤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服判息诉率、信访案件化解率和审限内结案率上升,上诉率、上诉案件发改率、申诉率、案件报延审限率下降,全年无积案、无错案、无违纪)的好成绩。2011年至2013年,全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部门共受理民商事申诉案件1089件,审查处理1080件;2012年审查处理的民商事案件数比2011年下降29.8%,
11、2013年审查处理的民商事案件数比2012年下降76%。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的民商事申诉案件数量呈现递减的良好势头,说明法院民商事审判质量逐步提高。四是作风建设成效明显。全州法院围绕领导干部和干警在思想作风、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严肃整改,注重培养法官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尊荣感,强化岗位技能培训,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明显提高,司法作风明显改进。尤其令人欣慰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2014年2月28日,红河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
12、作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使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司法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四、加强重点信访件督办工作,切实维护涉法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委加强对转办信访件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取得了一些实效。如2010年,州人大常委会把樊美莲等2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督促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归还扣划蒙自市农村公路建设国债资金的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件,并由我委督办。在我委的督促下,经过州法院的多次协商调解,蒙自市政府关于李志伟申请执行地方公路管理段案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州法院执行局于20
13、10年4月29日将蒙自市被执行的国债资金379.103万元退回其国债专户,樊美莲等代表的建议依法办结,代表们表示满意。2013年10月30日,弥勒市虹溪镇向红菊与董绍宏、郑家伟民间借贷合同一案得到和解,当事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董绍宏、郑家伟一方向向红菊一次性支付580万元,向红菊已息诉罢访。2014年1月10日,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连家沟龚士敬收到了云南宏仁建筑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14.947万元。五、依法依规规范受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全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2014年8月,中共红河州委、州政府出台了红河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贯彻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14、,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意见明确了对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以及人大信访部门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党委政法委不再集中向下交办信访案件,由政法机关自上而下交办,依据案件管辖权限,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意见规范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程序,并在州人民检察院设立红河州涉法涉诉信访大厅统一接待涉法涉诉信访群众
15、。此举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见出台以来,我委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按照规定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于司法机关处理或判决正确的案件,上访人不服的,我们给予讲清有关法律依据,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使其服判息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解决问题不是目的,真正杜绝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现象的发生,给基层群众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公正廉洁的法治环境,让老百姓“信法信理不信访”才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