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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山风景名胜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保护泰山松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泰山景区及其毗邻的泰山区、岱岳区所属区域(以下简称毗邻地区)松材线虫病防控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四条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实行林长制。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防控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
2、应当加强对泰山景区及毗邻地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强化区域之间、部门之间联防联控工作,保障松材线虫病防治。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按照管辖范围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监测普查、除治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林业、教育、广电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松材线虫病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支持自然人、
3、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第七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景区范围内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毗邻地区松材线虫病的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等工作,由泰山区、岱岳区有关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负责。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泰山景区及毗邻地区实施工程作业,如有使用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等情形的,应当事先将木质材料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各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第九条经检疫检查,发现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森
4、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销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条禁止松类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发生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不得违法违规调运、经营、加工、利用、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松材线虫病死松树及其剩余物。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向各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或者属地管理单位报告。第十二条国有林场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调查监测,由国有林场组织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监测,由乡镇人民政
5、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城市绿化中松树的疫情调查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组织进行。调查情况包括:分布地点、树种、面积、受害程度、病枯死株数等。调查情况要及时向各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报告。第十三条各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采样、鉴定,鉴定结果要及时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松材线虫病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防治、检疫和封锁工作。第十五条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病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
6、行除害处理,并结合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松林,开展补植造林。育苗、造林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合格或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第十六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手段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对古松或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第十七条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由国家指定的机关或者单位进行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发布虚假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第十八条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可以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