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案例分析题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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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一)孙某在高原县参加马拉松比赛途中,看到跑道旁边拉拉队员纷纷伸手与运动员击掌,便伸手摸拉拉队员林某胸部。林某指责孙某是“流氓”,孙某大骂林某是“臭姨子”,引来众人围观。孙某警告林某老实点,不然就揍她,同时握紧双拳,恶狠狠地盯着林某。此时,正在旁边执勤的便衣民警周某看到这一幕,从挎包中取出伸缩警棍击打孙某,并说自己是警察。孙某逃走。逃跑路上,一挑担卖水果的挡住路,孙某一把推开水果篮,致使价值数百元的水果散落一地,被人踩坏。孙某逃到县商业街东口,由于形迹可疑,被

2、便衣民警单某、齐某拦住,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孙某继续逃窜。单某、齐某在商业街西口追上孙某,单某将孙某把倒在地,宣布传唤孙某。由于正值上班高峰期,引来上百人起哄围堵,单某、齐某难以将孙某带离现场,商业街及周边道路交通瘫疾。单某立即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现场情况,县公安局派防暴大队队长朱某带领数十名民警、辅警前往现场,同时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信息、:县商业街东口刚刚发生突发事件,有关方面正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请广大市民不要前往该处聚集,现场人员配合处置工作。朱某带人到现场后,立即组织警力分隔人群,留出通道,组织民警将孙某带离现场。有围观人员用手机录像,朱某指令民警将手机夺来,删除处置现场视频后返还。孙

3、某被传唤至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对孙某询问,得知孙某在马拉松活动中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后,即联系比赛现场执勤民警,通知受害人林某前来作证。县公安局在询问过程中,孙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摸林某的胸部,是与其击掌时不慎划到。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孙某遂承认自己是故意摸林某胸部。询问即将结束之际,县公安局通知孙某家属其涉嫌违法行为以及目前处所。县公安局拟对孙某罚款2000元、拘留20日,告知孙某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孙某提出调解,林某要求孙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经调解孙某赔偿林某1万元并当场履行,县公安局对孙某涉嫌违法行为调解结案。孙某离

4、开县公安局后,挑担卖水果的小贩来报案。问题一:孙某涉嫌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请说明理由。解析要点:1.猥亵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构成猥亵行为。孙某违背林某意志,趁其不备突然伸手摸其胸部,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猥亵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 .侮辱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侮辱行为。孙某在公共场合骂林某是臭姨子,贬低其人格,引来众人围观,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侮辱的违反治安管

5、理行为。3 .威胁人身安全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的规定,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孙某通过口头语言、肢体语言、眼神威胁要揍林某,涉嫌威胁人身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4 .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或者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孙某将价值数百元的水果损坏,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问题二: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指出正确的做法。解析要点:1.传唤不符合条件。治安

6、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发现孙某形迹可疑,可以当场盘查,但不应当直接传唤。2 .民警威胁取证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属于通过威胁的方式收集证据。3 .未告知孙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的规定,在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县公安局

7、拟决定对孙某罚款2000元,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4年前,吕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吕某到天安市北安县注册成立金科公司,进行投资和融资信息咨询服务。某日,公司业务部经理彭某建议吕某搞“P2P”融资服务,吕某同意,并指派彭某负责这块业务。彭某召集公司业务员钟某等人,要求上街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对潜在客户承诺投资年化收益率12%T5%,告诉潜在客户金科公司有背景,正在办理金融业证照,公司将对业务员按吸揽资金的年化收益2%发奖金。金科公司“P2P”业务开展以来,共向500余人吸收投资款1亿余元,其中钟某吸揽资金达2000万元。后金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支

8、付后期投资人本息。投资人魏某通过钟某介绍,投资了50万元给金科公司,找钟某索要本息。钟某明知自己不能帮助魏某追回本息,却以帮助魏某追回本金为由,收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魏某不时打钟某电话要钱,钟某干脆将魏某的手机号拉黑屏蔽。自从金科公司开展“P2P”业务后,吕某感到有风险,遂与其任北安县公安局政委的表哥陈某加强走动,时不时给陈某价值不菲的财物,陈某均欣然接受,共计100多万元。后有投资人到北安县公安局举报金科公司。北安县公安局受案后通知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吕某求助陈某,陈某安排吕某躲在陈某家中。在陈某干预下,北安县公安局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天安市公安局收到关于金科公司犯罪的举报后

9、,指定南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安县公安局立即对吕某及其妻子奎某名下包括工资卡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决定拘留吕某、彭某、钟某。南安县公安局决定采取抓捕行动,为避免意外,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有关抓捕行动信息,派民警于当日晚10时前往北安县将吕某拘留,送往南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然后组织抓捕彭某、钟某。因彭某、钟某尚未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吕某家属。钟某次日决定到公安机关自首,晚上11时刚出家门,即被南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之后主动坦白了罪行。同时,彭某亦被拘留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将吕某从办案中心提出,连同彭某、钟某一并送往南安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同时通知三人家属。吕某父母委托律师赵

10、某为辩护人,赵某立即持有关手续前往南安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吕某。南安县看守所民警告知赵某,办案民警未通知可以会见律师,暂时不能安排会见。3日后,南安县看守所安排赵某会见了吕某。7日后,南安县公安局根据赵某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问题一:吕某、钟某、陈某涉嫌哪些犯罪行为,有何量罚情节?解析要点:(一)吕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金科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变相吸收存款达1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吕某作为金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彭某关于超出经营范围非法揽储的建议,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吕某为让北安县公安局政委陈某关照其

12、非法利益,共向陈某行贿100多万元的财物,其涉嫌行贿罪。3 .对累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钟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

1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科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变相吸收存款达1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钟某作为金科公司的业务员,明知公司并没有吸储资质,却积极揽储,揽储金额达2000万元,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

14、诈骗罪。钟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投资人魏某追回投资,却隐瞒真相,骗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涉嫌诈骗罪。3 .对自首从宽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陈某:1 .窝藏罪。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陈某明知吕某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民警通知接受调查,却安排其躲藏在自己家中,涉嫌窝藏罪。2 .

15、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陈某收受吕某100余万元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吕某谋取非法利益,涉嫌受贿罪。问题二:南安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做法有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解析要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南安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办案存在以下错误:1 .南安县公安局派民警前往北安县吕某家中对吕某执行拘留,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协助执行错误。根据刑

16、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2 .南安县公安局拘留吕某后,将其送往办案中心,24小时以后才送看守所羁押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3 .南安县公安局拘留吕某后,未在24小时以内开展讯问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4 .南安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吕某家属吕某被拘留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5 .南安县看守所未及时安排赵某会见犯罪嫌疑人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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