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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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需要补偿的事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工作。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一)对正常生活、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公

2、民造成身体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可以合法放牧的草场、林地或者圈养区域内的家畜家禽造成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产权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不予补偿。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意外伤害依法应予补偿的,受害人自治疗出院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死亡之日起15日内,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以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受害人在异地受到伤害的,按照发生地属地管理申请和给予补偿。补偿申请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六条野生动物造成牲畜死亡或者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毁或者造成合法产权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损毁需要补偿的,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保护现场,在得知财产损失之日起7日内,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偿申请,提供受损害的财产种类、数量及现场照片、录像或者知情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明。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初步实地调查损害发生经过,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日内安排调查人员到损害发生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公不O调查核

4、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并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并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工作。调查登记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属实的,退回补偿申请;异议内容与调查核实结果不符的,应提出对异议的调查情况。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予以确认;对不符合

5、规定范围的,不予确认并退回补偿申请;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认为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应当报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建立受害人损失档案,做好评估,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回重新核查。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拨付的补偿费后及时将补偿费一次性、全额发放给申请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

6、行专款专用、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补偿费用实施监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补偿受害人医疗费以及误工损失。误工损失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折算。实际误工天数依照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医疗费以及残疾补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补偿金按照伤残鉴定等级相应比例进行补偿;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补偿金为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

7、入的15倍。(三)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其中,医疗费仅限于医疗保险规定用药范围,丧葬费及死亡补助金按照一般死亡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毁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牲畜家禽按上年度平均价格50%进行补偿。(二)特种养殖动物按上年度平均价格的50%进行补偿。(三)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毁的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面积计算补偿金;其产量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受害人所在乡(镇)同类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前三年平均亩产为准;其价格以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同类产品市场年均价的70%计算

8、。(四)造成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合法财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第十四条人工繁育、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野生动物侵害补偿情况进行统计,并将野生动物侵害补偿经费使用情况、野生动物侵害补偿情况报送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9、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联系地址、邮箱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第十七条申请人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及时追回补偿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弄虚作假或者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补偿表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村(居)民会议罢免其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职务。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调查核实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和发放补偿费的;(二)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四)截留、贪污、挪用补偿经费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处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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