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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商混总公司环保管理制度YAOBAlGROUP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关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不断简化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尤其是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制度有效的结合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同时结合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2、价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企业环保管理,从源头规避企业环保风险。目录I笫一章总则1笫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1笫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3笫四章排污登记管理制度3第五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5笫一节生杰环境保护规定5第二节废气防治管理规定6笫三节噪声防治管理规定7笫四节废水防治管理规定9笫五节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防治管理规定9笫六节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管理规定10笫七节环境监督检查管理规定U八节环保设管理定11笫九节袋收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12第十节无组织粉尘管理制度14笫十一节建设现场施工管理制度14笫六章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5笫七章环保培训与宣传教育制度16笫八章环保档案管理制度17笫九章环保考核与
3、事故处理制度18笫十章环境保护绩效考核18第十一章附则19笫十二章附录19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混总公司”)可持续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商混总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三、商混总公司的环境方针是:遵守环保法规,提升环保意识;规范作业流程,预防环境污染;减少废物排放,降低资源消耗;持续改善环境,实现和谐发展。四、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一、
4、商混总公司、各公司环境保护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长、车间主任是部门和车间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二、商混总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商混总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对各公司的环保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四)对上级环保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及时处理;(五)负责对各公司的环保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六)推行清洁生产,实
5、施ISol4000环境管理体系,参与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各公司应当成立环保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副总经理担任组长。五、各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应当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六、各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的环保职责(一)及时收集、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予以落实;(二)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协调组织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及环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四)组织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五)建
6、立全公司详细的环保设施清单与运行档案,负责所有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六)负责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协调,保证公司环保利益不受损害;(七)对上级环保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及时处理;(八)提出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九)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及重污染天气的响应启动;(十)环保设施移位、拆除、停运要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备;(十一)负责及时掌握公司动态,厂内改建、扩建、新建等项目要及时对标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保前置手续完善。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一、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建设期及建设后要严
7、格按照环评批复开展环境监理等工作。二、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在项目初期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采用能耗小、污染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三、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应按照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积极配合验收方做好现场勘查、环境监测等验收工作。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环境保护审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四章排污登记管
8、理制度一、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申报的单位根据属地要求,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和当地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排污登记。二、本制度所称的排污登记,是指排污单位在网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得登记编号和回执,环保部门依据排污登记内容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规定对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的不同类型的排污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排污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
9、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四、同一法人单位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分别填报排污登记表。五、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排污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六、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七、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八、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10、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九、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十、如当地或区域有其他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并将相关文件标准报商混总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备案。第五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一、本规定主要涉及厂区环境治理。二、各公司应有计划地开展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把植树种草与大气净化、噪声衰减、生态建设相结合。三、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水体和周围环境
11、受到污染和破坏。四、加强防火管理,严禁施工人员野外用火,保护周边森林资源的安全。五、加大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区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六、各公司与外包承运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按照ISOI4000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签订相关方协议,告知公司环保管理要求,明确相关方责任。七、各公司应持续开展厂区环境治理工作,提升企业对外形象:(一)所有油站、设备必须显本色,主机设备完好率100%;设备轴承座、减速机、电机、油站等禁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二)所有输送皮带防尘罩必须保持完好,杜绝出现缺失现象,减少现场无组织排放;(三)公司内所有道路路面必须清洁干净,路牙完整;现场各种标识清晰完好,禁止积
12、灰积料;(四)公司内照明线路、电机、油站、测温测压及仪表控制线路、电焊机接线、检修用电配电箱等要求规范整洁,禁止出现裸露明线头;(五)杜绝散装车辆在不关闭上盖的情况下在厂内运行,造成二次扬尘排放;(六)办公楼、员工餐厅等场所卫生清洁良好,办公、磅房、门卫、库房等室内办公区域必须干净整洁,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杂物或工器具;(七)厂区大门、现场各类形象宣传、文化栏、安全环保标识、警示标语、垃圾存放设施等必须保证完好无缺,整洁干净,本色鲜亮;(八)办公和生活区域、生产现场绿化带、苗木等需整洁整齐,绿化带内禁止杂草丛生,苗木修剪及时。第二节废气防治管理规定一、废气治理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二、针对
13、有组织排放,各公司应结合机构设置和生产工艺将废气治理设施(除尘器)纳入所属生产车间设备管理范畴。建立环保设施动态台账,与主机设备同等巡检、维护保养、检修。严格按照废气处理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禁止违规或超标排放工艺废气。三、各生产岗位要对生产系统中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点进行控制,加强系统中跑、冒、滴、漏的封和堵;设备中溢出的物料,要及时回入系统中,防止二次扬尘;贮存、运输、装卸时,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发生非正常废气排放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并立即查明原因,落实整治,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做好记录。五、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临时作业
14、时,应遵守相关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车辆应控制物料的装载量并加盖篷布,运输时应尽量避免将物料洒落到厂区地面上。六、严禁私自停运、拆除、移动废气治理设施。生产变更或工艺变更造成收尘器的移位、停运、拆除必需书面向属地环保政府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七、废气达标排放标准(一)关中地区污染物排放浓度应严格按照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941-2018)执行,在排放过程中不得高于标准中相关限值;陕南在建或后期运行相关公司污染物排放浓度应严格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915-2013)执行,在排放过程中不得高于标准中相关限
15、值;(三)如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其它排放限值要求的,所在地区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并将当地标准报商混总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备案;(四)本条例所指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标态下的折算浓度,如公司所在地区或区域有其它要求,应严格按照当地要求执行,并将当地标准要求报集团安全环保监察部备案;(五)除此外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第三节噪声防治管理规定一、噪声污染是生产、施工过程所产生的厂界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影响到周边群众(员工)的身心健康以及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二、正常生产期间厂房(设施)的门窗应保持关闭,防止噪声扩散。三、不得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消声器、减震、密闭壳体等)。四、预计产生突发性噪声(声音大、传播距离远)的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五、采取吸声、隔声、消音、减振等技术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降低噪声对员工和周围群众的危害。采用新型环保设备、设施和新工艺、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