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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痛助运输每供管理制A第一章运输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简称无轨运输)管理,提高无轨运输效率,保证无轨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成立无轨运输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副总经理负责无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负责无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明确无轨运输主管职能部门,明确无轨运输主管副科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无轨运输的日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立健全无轨运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第五条无轨运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辅助运
2、输设计规范、矿用防爆电动无轨胶轮人员运输车操作保养手册、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无轨胶轮车操作保养手册、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等标准要求。二、无轨运输车辆(一)车辆管理第六条必须使用国家规定合格的防爆无轨胶轮车辆(简称车辆),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淘汰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第七条使用车辆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应当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车辆用防爆柴油机应具有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
3、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车辆用蓄电池应具有冷却水超温、电池电量、水箱水位、电气系统、动力系统、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发动机排气口温度不得超过77t,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TC,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七,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蓄电池电量不得低于30%o第八条采购(或租赁)新车辆,设备主管部门检查车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防爆合格证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所有车辆达到国三排放标准。超出使用年限车辆,或者在使用年限内经大修后仍不能达到安全性能指标要求车辆,应当及时报废(或退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第九条安装分公司临时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对车辆完好状况和安全性
4、能状况负责。第十条建立车辆综合管理台帐,对车辆进行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车辆选型、采购(租赁)、使用、维修、保养、报废(退租)等全寿命过程资料。(二)出入井管理第H一条建立车辆出入井检查制度。入井车辆必须配备2瓶便携式灭火器、2个故障警示牌、2个阻车器,以及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定位卡。初次入井车辆,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检验报告,电气部件检查防爆性能并贴合格证。严禁非防爆、无煤安标志、不完好车辆入井。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车辆出入井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车辆名称、编号、承载物名称,出入井时间等。入井车辆要检查登记,出井车辆要登记销号。副井上应设置公示牌,
5、公示当班车辆入井、出井信息状况。第十三条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轮胎、液温、液位、外观、电池以及防爆性等关键部件工作性能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必须对车辆配备灭火器、阻车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必须对车辆承载物捆绑牢固以及是否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入井车辆经检查合格,司机、检车员签名确认登记后,方可入井。蓄电池无轨胶轮车电池电量低于30%严禁入井作业。第十四条车辆进罐后应当停在罐笼重心位置,熄火、制动,并用阻车器固定。除随车司机允许留在车内驾驶室内外,其它人员不得随车上下井,且绞车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三)检修管理第十五条根据车辆运行时
6、间和运行里程情况,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建立车辆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使用车辆按照检修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车辆日、周(旬)、月、季以及半年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非煤矿用的皮带、胶管等配件。第十六条车辆应在地面维修车间进行检修保养。检修人员应具备车辆检修资质和专业技能,人员数量必须满足车辆检修要求。第十七条检修人员每天必须对入井使用车辆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气动系统、冷却系统、保护系统等进行一次全面点检检查,并做好检修记录。第十八条应当在地面设置双向坡道车辆制动测试平台,平台坡度不小于14。,坡道
7、斜长不小于矿最长车辆1.5倍。使用车辆每天进行一次空载制动试验,每周进行一次L5倍额定载荷静止制动试验,试验平台现场必须安装摄像头。第十九条每周对使用车辆进行一次尾气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入井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要求,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严禁下井。第二十条使用车辆每年必须年检,每两年应当进行大修保养。年检和大修车辆各项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经国家授权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三、无轨运输线路(一)巷道碉室第二十一条无轨运输巷道、碉室、路面设计应当符合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
8、要求,兼作行人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当从道喳面起L6m高度内,留有宽Im以上人行道。第二十二条兼作行人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当明确行人侧和行车侧,并在巷道底板用黄线隔开。行人侧有水沟时,应当铺设水沟盖板。第二十三条单车单向行驶巷道,必须明确行进方向,严禁逆行。单车双向行驶巷道,每隔300m设置一个错车碉室(包括调车碉室)。双车双向行驶巷道,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两车错车间距不宜低于05m,间距不够时应当设置固定错车绕道、碉室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四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倾角不宜大于6。,斜长大于100Om时,中间应设置不小于50m长水平缓冲段。第二十五条车辆(含运输设备)顶部及两侧至巷道壁,或巷道管道
9、、电缆、风筒、排水沟、设备等之间间距不得少于0.5%间距不够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六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碉室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车辆使用要求。运输采煤工作面设备巷道、碉室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安装分公司大型搬家车辆运输要求。第二十七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畅通、无障碍物;底板应平整、硬化,无积水、淤泥、底鼓现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或采煤工作面设备运输巷道底板硬化厚度不小于02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第二十八条无轨运输巷道应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o(二)安全设施第二十九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线路必须设置醒目的巷道拐弯、交叉、变坡等标识。第三十条主要无轨运输
10、巷道或车辆经常进入巷道的两侧必须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各岔道、弯道、坡道及碉室口,视线受阻区段,作业点附近,应设置限速、慢速、鸣笛等标识。巷道内有皮带机、风筒等障碍物处还应设置限高、限宽等标识。第三十一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主要运输斜巷必须设置防车辆失速缓冲装置,原则上每隔50m设置减速设施,大于6。斜巷必须采取防滑措施,且连续长度不宜超过100m。副井进、出口及主要运输斜巷变坡点处应当设置减速带。第三十二条井下无轨运输主要标志标识见附表,各二级公司统一制作、统一悬挂。牌板为正方形(0.4*0.4m)或长方形(06*0.4m),采用铝合金制作,红色为禁止类标识,黄色为警示类标识
11、,蓝色为指标类标识。(三)通信信号第三十三条井下应设置供车辆调度使用的移动无线通信系统,随车司机配备移动无线通信装置。井底车场调度室、车辆换装、存放等碉室、车场及人员乘降点应装设固定调度电话。第三十四条井下应设置无轨运输车辆位置监测监控系统,在主要无轨运输巷道交叉口设置信号灯,实现运输信号的自动开放与闭锁。第三十五条单车单向行驶巷道、单车双向行驶巷道,应当设置安全可靠行车信号闭锁监控装置。采掘巷道应当明确最大允许进入车辆数量,并进行可靠行车信号闭锁。四、车辆运行管理(一)车辆司机第三十六条车辆司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井下驾驶7人座以上车辆司机应持有Bl及以上驾驶证,驾驶8t及以
12、上材料车、大型搬家车辆司机应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驾驶其它车辆司机应持有Cl及以上驾驶证。第三十七条车辆司机经煤矿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作业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初次上岗车辆司机还应通过矿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的实操考试,并在有三年相应经验司机带领下实习3个月,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第三十八条车辆司机应熟练掌握车辆驾驶技能水平,熟悉了解车辆基本结构原理,无轨运输管理要求、车辆操作规程和井下运输线路,掌握井下运输作业安全风险点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具备煤矿井下基本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第三十九条车辆司机上岗前应当确认准驾车辆及车型,并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严禁驾驶不完好车
13、辆下井运行。(二)车辆行驶第四十条车辆启动前,司机应当认真检查车辆及其周边环境,并与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确认。车辆启动时,司机应当鸣笛提醒周边作业人员,确认作业人员躲避至安全地点后,方能挂挡、慢速启动运行。第四十一条车辆运行期间,司机应当专心操作,文明驾驶,密切关注车辆运行及其行进方向巷道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不得随意驾驶,严禁突然加减速、飙车、超车。第四十二条车辆运行至巷道岔道、弯道、坡道和碉室口,以及巷道受阻、视线不清区段,司机应当减速、鸣笛。车辆通过作业区域时,应当待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车辆通过风门时,严格执行风门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进入专用回风
14、巷和微风、无风区域。第四十三条车辆运行中,不得在主要运输巷道内随意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运行,确需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信号灯。车辆不得在倾斜巷道内停车,确需临时停车时,应当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第四十四条车辆原则上不得倒车运行,确需临时倒车时,司机应当提前查明车后巷道状况,并与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准挂倒挡、慢速运行。同时密切关注车辆前后巷道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第四十五条车辆运行中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当立即靠边停车、制动,开启信号灯,进行临时检查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故障车辆,应当用阻车器把车掩好,并在车辆前后方30m处放置警示牌,报告矿调度进行处置。牵引故障车辆时应当制订专项
15、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六条车辆运行速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o(二)车辆运行至巷道岔道、弯道、坡道和碉室口,巷道受阻、视线不清和人员作业区域,牵引故障车辆等,速度不超过5kmho(三)车辆斜巷运行时速度不超过15kmh,严禁车辆下坡空挡滑行。第四十七条车辆相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同向行驶车辆正常运行时,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二)相向行驶车辆相距约50m时,应减速、鸣笛、变换灯光,互向对面车辆发送避让信号。(三)相向行驶车辆相距约30m时,让行车辆必须靠边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四)会车避让应遵循“空车
16、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原则。(五)原则上不得在斜巷路段会车,确需会车时应制定专项措施。第四十八条人车相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兼作行人的无轨运输巷道,人车分道行进,人车相距20m时,人员应主动避让,车辆应减速、鸣笛、慢速通过行人。(二)人行道宽度不足I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第四十九条车辆运行结束后,应当停放在固定存放位置,熄火并扳起手制动手柄到有效位置,实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同时检查油、水、气管路,确认正常后方可离开。五、车辆运输第五十条车辆应当遵循分类运输原则,运输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明确乘坐人数,严禁超员运输。运送物料车辆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