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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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

2、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是指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机关授权委托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和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机构。第五条本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委托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审工作,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省市场监

3、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原则上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不少于2家鉴定评审机构作为委托对象。鉴定评审机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公开遴选小组进行遴选产生。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作。(二)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及瓶阀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其它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

4、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但对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三)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特种设备检验师职称,同时具有10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监管的要求,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四)有10名以上具有鉴定评审能力的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有相应能力的鉴定评审人员。(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六)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和文档管理

5、等制度,并有效实施。(七)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八)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申请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第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四)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机电类鉴定评审

6、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五)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鉴定评审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六)不参与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不得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兼职,能够保守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七)对机关、事业单位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7、八)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无违规违纪记录。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家鉴定评审机构。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严格鉴定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与鉴定评审人员签订公正性与保密性承诺。第三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笫十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机关在受理相应申请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关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委托书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到期换证评审原则上不委托上一周期实施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

8、鉴定评审委托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发证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如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重新委托鉴定评审机构。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并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商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应当在鉴定评审机构收到发证机关委托之日起3个月内。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商定的鉴定评审日期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在工作日开展,申请单位提出或者鉴定评审特殊需要必须在节假日的

9、除外。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工作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发证机关及申请单位所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十七条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第十九条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工作程序应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评审、情况

10、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评价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经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需要整改时,应当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鉴定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

11、”“整改后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将鉴定评审报告送发证机关及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其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经确认,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当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条件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但满足下一级别许可要求时,申请单位可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重新受理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重新受理的许可范围进行鉴定评审。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单位隐瞒

12、相关情况或提供资料严重失实,以及未能提供许可周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印证资料的,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发证机关及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第二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时,发现以下情况,应当中止鉴定评审,并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发证机关,申请单位具备评审条件后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工作。(一)评审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二)首次申请的生产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或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的资料不齐全。(三)其他使鉴定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第二十七条(鉴定评审时限)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第二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

13、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第三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不准聘用不满足第九条要求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三)不准对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不准向申请单位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五)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六)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

14、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八)不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监管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九)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第三十一条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鉴定评审机构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四)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六)不准参与申

15、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八)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过程、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提出,省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和当地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监察机构代表发现鉴定评审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监管要求的,可以提出监察意见,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监察意见进行改正。第

16、三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内容至少包括鉴定评审的工作量、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信息、对鉴定评审人员开展培训的情况、鉴定评审工作涉及的申请对象的现状及分析、对改进鉴定评审工作的建议、本机构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第三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变化数量超过了聘用总人数的30%)、作业文件(如鉴定评审指南、现场报告格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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