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养殖平台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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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养殖平台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福建沿海海上养殖平台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了解海上养殖平台建设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晰通航安全风险并合理规划选址,避免海上养殖平台妨碍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海上养殖平台建设与运营安全,促进海上养殖平台产业与航运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海上通航安全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沿海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南。1总则1.1 本指南提出了海上养殖平台建设选址通航安全分析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可为福建沿海海上养殖平台的规划选址提供参考和指导。本指南适用于为海上养殖平台建设选址而开展的通航安全专题论证、通航风险分析等各类旨在解

2、决通航安全问题的评估、分析、论证。1.3建设单位拟在福建沿海建设海上养殖平台,应遵守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则和标准,并充分考虑本指南的相关建议。本指南适用于福建海事局辖区海域(不包括港口水域)。1.5在施行过程中如有国家相关规定出台,遵其规定。2相关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23年修正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正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6)中华人民

3、共和国航标条例(交通运输部,2011年修正版);(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9月1日);(9)海上移动式平台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3年7月1日)(10)海上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3年7月1日)(11)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2023年1月1日)(12)海上浮动设施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2023年1月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2017年3日1日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

4、海事局VTS服务指南(福建海事局,2021年9月15日);(15)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2003)7号);(1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17)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农渔发(2023)14号,2023年6月3日)(18)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办渔2017)66号);2.2 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1)福建海事局海上风电场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福建海事局,2021年9月);(2)福建海事局辖区水工项目船舶交通流分析技术指南(

5、试行)(福建海事局,2022年11月);(3)海上渔业养殖设施检验指南(CCS,2019年8月1日生效);(4)海水养殖网箱系统技术规范(DB35/T530-2013);(5)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2016);(6)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GB17380-2020);(7)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GB/T26781-20ID;(8)中国航路指南(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道测量局,2022年3月);(9)中国沿海航行指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8年);(10)福建沿海航行指南(福建海事局,2022年版);(11)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交通运输部,JTS124-2019

6、);(12)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13)海港锚地设计规范(交通运输部,JTS/T177-2021);(14)渔港总体设计规范(交通运输部,SC/T9010-2000);(15)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12708-2020);(16)航标灯光强测量和灯光射程计算(JT/T730-2008);(17)浮标锚链(JT/T100-91)o2.3 国外法律、规范及相关报告(1)IMO,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国际公约(MARPoL73/78),2013年;(2)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1982年;(3) IMO,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 IMOResolutio

7、nA.671(16),SafetyZonesandSafetyofNavigationaroundOffshoreInstallationsandStructures,Oct.19.1989(注:国际海事组织A.671(16)号决议,即海上设施和结构周围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的决议);(5) IMOSN.lCirc.295Annex:GuidelinesforSafetyzonesandSafetyofNavigationaroundOffshoreInstallationsStructures,7December2010.(6)IALA导则G1121:海洋空间规划中的通航安全;IALAGuide

8、line1121:NavigationalSafetyWithinMarineSpatialPlanning(Edition1.0),June2017.3术语和定义本指南涉及相关术语解释如下:(1)海上养殖平台在海洋设定区域内,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以渔业养殖为主,兼具渔业休闲功能的海上平台。养殖平台应依法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建造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法定检验证书、文书,并定期进行营运检验。(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是指一种应用于船-岸、船-船之间的海事安全

9、与通信的助航系统,该系统能自动进行船-船与船-岸间船位、航速、航向、船名、呼号等重要信息交换。(3)船舶交通流一定区域内船舶流量的总和,通常来说,定量描述船舶交通流的参数主要包括船舶交通流方向、船舶流量、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舶尺度、交通流分布宽度、交通流密度及速度等。(4)通航功能区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或协调建设管辖海域内的航道、航路、锚地、停泊区、过驳水域、交通管制区、分道通航制区、船舶报告制区、非军事禁航区、安全作业区、避风区、避航区、交会区、应急处置区等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通航功能性区域。(5)航路沿海水域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海上通道。根据航路形成的方式不同,有

10、主管部门划定的航路或推荐的航路和按照船舶航行习惯自然形成的航路。船舶具体航次选择的航路是根据航行水域的水文、气象、地理条件和船舶状况及航次任务拟定的。(6)航道水上交通航行的通道,通常是河流、运河、海峡、海湾等水域中的一条规定的航行线路。在航道上,通常会设置导航标志、浮标、灯塔等设施,以帮助船舶导航,保证航行的安全。(7)安全地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IMO相关规定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并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4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基本原则4. 1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相关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港口航

11、运、水上交通管理、航海保障等规划相协调。4.2 海上养殖平台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或离岸10公里以上的海域。4.3 海上养殖平台应与海底电缆管道、桥梁等水上水下设施保持安全防护距离。4.4 海上养殖平台应与航道、航路、锚地保持安全距离,同时应避免对附近助导航设施产生影响。4.5 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应根据气象、海况、潮流、波浪、水深、灾害性气候条件和海域地理特征等条件对海上养殖平台存在的不利于船舶通航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4.6 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应充分考虑对航道、航路、锚地等通航功能区、海洋倾倒区等因素的影响。4.7 兼具渔业休闲功能的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应充分考虑旅客运输、接驳码头、运输船

12、、运输路线等因素的影响。5通航环境基础资料4.8 一般规定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包括自然环境资料、附近港口环境、水上水下设施、通航功能区、通航安全保障设施、渔业设施、水上水下活动情况、碍航物情况、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通航环境基础资料的采集应注明出处,采集自航海图书上的资料应注明航海图书的图号(书号)、出版年份。4.9 自然环境资料5. 2.1气象场址及周边水域风、气温、降水、雾、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5. 2.2水文场址及周边水域海流、潮汐、波浪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5. 2.3地质地貌场址及周边水域所

13、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深、泥沙情况等地质地貌资料。5. 2.4其它自然环境涉水活动水域水道弯曲情况、水深分布以及礁石、浅滩分布等情况。5.3附近港口环境5.3.1港口场址附近港口的港口性质、港口现状、码头分布情况,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情况。5.3.2航路场址海域附近的航路,包括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规划航路、相关航海资料中的推荐航路、典型船舶习惯航路和进出港口水域的连接航路等。5.3.3航道附近港口的航道现状(通航尺度、通航等级等)及规划情况。5.3.4锚地涉水活动及附近水域现有及规划锚地的位置、功能、容量及锚泊条件等。5.3.5其它其它港口基础设施。5.4水上水下设施场址海域附

14、近的桥梁、海底电缆管道、海上养殖平台、测风塔等各类水上水下设施现状及规划建设情况。1.5 交通流环境建议统计场址海域附近近一年相关航道、航路的交通流密度、通航船舶类型、尺度等总体情况。如该水域通航情况变化较大时,可延长统计近三年交通流情况。1.6 通航功能区场址海域附近的交通管制区、船舶定线区、警戒区、禁锚区、禁航区、军事区、保护区、倾废区、避风区、掉头区、避让区、渡口、客渡船横越水域、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等。1.7 通航安全保障设施场址海域附近的各类航标、雷达应答器、雷达站、AIS基站、基C基站、VHF基站、CCTV点、VTS中心等。1.8 渔业设施场址附近的渔港分布、渔船作业特征、海上养殖

15、区、渔业养殖平台、捕捞区等。1.9 水上水下活动情况场址附近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项目、安全作业区、采砂作业区、过驳作业区等。5 .10碍航物情况场址周边水域内沉船、沉物、岩礁、鱼栅、残留导管架等碍航物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6 .11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分类别、分等级统计场址附近水域近三年水上交通事故,并进行时空分布规律及致因分析。5. 12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最新的航海图书资料,导助航设施、拖轮、应急资源及设备、通信及防污设备情况等安全保障设施现状,船舶航行、锚泊、通信及防污要求,航道通航标准、交通组织与管理等相关规定,辖区海事监管机构、监管设施设备等。6海上养殖平台与航路安全距离的确定5.1 福建沿海航路类型根据福建沿海实际情况,本指南中的航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型:(1)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推荐航路。(2)现有航海图书资料中介绍的并得到航海者普遍认可的航路、推荐航路、航法。(3)港界外航道的两侧边界线。(4)船舶定线制中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深水航路、环形道等通道的边界,推荐航线以及沿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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