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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政策策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辅导讲稿)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宓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分类处置、层层防治,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对犯错误同志包括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和挽救,对于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意义。一、运用“四种形态”效果逐步
2、显现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对“四种形态”蕴含的政策策略认识逐步加深、程序逐步规范、运用逐步精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1、思维理念加快转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做深做实监督基本职责、首要职责,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研判所在地方、单位、系统政治生态状况,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整体把握、综合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着眼预防“治未病”,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约谈函询、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批评教育,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着眼惩戒“正歪树”,对已经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干部,通过党纪轻
3、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切实管住”大多数二着眼挽救“治病树”,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对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如数退缴违纪所得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着眼震慑“拨烂树”,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严肃查处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和腐败分子,及时清除毒瘤隐患。2、制度机制不断完善。纪委监委坚持边学习实践、边总结提炼、边建章立制,认真总结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经验做法,以党委名义印发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4、”实施办法,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重点对象,以及各形态的适用条件、相互转化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细化完善操作规程,涵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为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路径指引和操作指南。如,制定印发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相关实施办法,压紧压实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促进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制定印发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对党组处置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程序作出规范;制定印发开展诫勉谈话工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对开展诫勉谈话作出规范;制定印发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工作的相关意见、常态化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办法、问
5、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协作联动相关意见等一系列制度,对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作出规范。3、把握运用日益精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注重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该适用“四种形态”中的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如在问题线索处置中,综合运用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执法司法、审计统计等监督成果,全面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情况,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线索处置过程中,慎重稳妥提出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意见,做到分类施治、对症下药。又如,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
6、规为准绳,综合考量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影响、态度等情况,正确判断是非、准确定性量纪,恰当作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处理意见,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从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看,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二、第三种形态阻断违纪违法行为发展,第四种形态形成强大震慑,基本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二、检视实践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从调研情况看,“四种形态”已经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1、理解认识方面。有的党组织存在
7、惯性思维,认为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遇到问题就推给纪委监委,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行为不管不问,廿当“老好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绩观有偏差,重办案轻监督,认为日常监督费力不讨好;有的则缺乏系统思维,日常监督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把“四种形态”放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统筹考虑。2、把握运用方面。有的调查不精准,重效率轻质量,证据不过硬、事实不清楚。有的定性不精准,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及同类案件的尺度等缺乏综合考量。有的量纪不精准,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对适用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据把握不到位,处理畸轻畸重。3
8、、制度机制方面。一方面,指导运用“四种形态”的制度不配套,对现有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缺乏科学评估,对各形态运用的政策界限把握、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衔接等尺度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另一方面,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考核评价指标不具体、不细化,对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情况没有分别量化考核,用与不用一个样、用得好与用得差一个样。4、能力素质方面。有的干部政治意识不强,没有从政治高度、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不善于从政治上进行考量。有的干部担当意识不够,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铁面执纪执法的担当,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有的基层干部专业素养欠缺,尤其是近年来新进人员较多
9、,对“四种形态”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目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都能对“四种形态”的作用及强化运用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1、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全面从严治党、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主责在党委。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不透,片面把落实主体责任等同于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谈到“四种形态”,就把工作全部推给纪委,想当然认为这是纪委的责任,结果造成党委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开展谈话提醒的党组织数量偏少。2、对形势任务误读误判。一些纪检监察干部错误判断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认为“四种形态”强调“抓早抓小
10、”,应用“第四种”形态将大大减少,觉得自己的责任变轻了,纪委监督力度变小了。尤其是一些办案能手和部分刚转隶的同志,还停留在以“大案要案”“追赃金额”论英雄的传统观念,不屑于运用第一种形态,也不善于运用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法措施开展工作。3、对情形运用崎轻畸重。“四种形态”针对违纪程度由轻到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情形的把握运用有一定难度,特别是相似情形之间把握与转化,若非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很难做到精准适用。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本意是想“依葫芦画葫芦”,却因不得要领、抓不住违纪构成要件而“画成瓢”,出现适用不当、“畸轻畸重”的情况。三、准确领会“四种形态”内涵实质要正确运用“四
11、种形态”,首先必须准确领会其实质内涵,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为准绳,准确定性、恰当处理。1、准确认识“四种形态”的实质。“四种形态”是党的“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应用,是对“树木”与“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通过深入研究“树木”与“森林”二者关系,正确把握全局,准确判断,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轻处分、重处分或执纪审查等方式,立足于“防”“治”,辅之以“惩”,分类处置各种违纪行为,通过惩治“极少数”,震慑教育“大多数”。“四种形态”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而且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也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2、准确认
12、识“四种形态”的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也是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有力抓手,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惩治结合,综合应用。全面从严治党,要挺纪在前,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要用准用足用好“四种形态:发现问题就要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对引起严重后果的就要严肃问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3、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要实践好“四种形态”,必
13、须紧紧扭住“第一种”形态不放,用足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把住第一道关口,避免第一种形态就能处理的问题,却放任发展成第二种、第三种甚至第四种形态。及时应用“第二种”形态,发挥好“惩戒”功能,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越陷越深。果断应用“第三种”形态,发挥其“挽救”功能,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犯罪。坚决应用“第四种”形态,发挥好“震慑”功能,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调查,直至开除党纪、开除公职和移送司法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
14、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1、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2、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
15、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3、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病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
16、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四、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二1、要防止“误判二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