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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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发(2016)11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7)3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6)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

2、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明晰权责、放管结合,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编制;(三)负责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四)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二)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

3、预算建议;(三)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或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计划项目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政策兑现类除外);(六)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七)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价和组织项目验收(政策兑现类除外)。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四)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

4、情况;(五)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一)按要求据实编报计划项目预算;(二)组织计划项目实施,落实计划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五)按照要求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报告;(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八条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

5、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创新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创新孵化平台等重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已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实现产业化或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

6、政策、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四)其它。主要支持上述项目之外,经市政府确定予以支持的科学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以及科技部门项目管理费用。第九条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的不同,主要采取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支持方式。第四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十条研发类计划项目开支内容。研发类计划项目主要指关键技术攻关、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等直接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

7、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周期以内发生的以下三类费用: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设备。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2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列支应有合同、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

8、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在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并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重复列支或分摊。5 .会议费是指在

9、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旅游费及景点门票等不合理支出。6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严禁列支旅游费等无关费用。7 .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

10、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任务相关;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列支出国费用要有邀请函、批件、国外行程单、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国补助标准的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

11、性费用。应按照预算书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应计提或分摊;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只可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不可列支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11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不能填

12、列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支出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

13、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o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十一条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科技成

14、果转化专项开支内容依照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第五章项目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按照东营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东科字(2016)21号)东营市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东科字(2016)36号)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和细则执行。市县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重点项目由市科技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产业需求和年度支持重点,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第十四条项目预算评审。对需要组织评审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

15、并提出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拨付。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经市人代会批准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批复预算,并拨付资金;因特殊原因尚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待项目评估或评审后拨付资金。第十六条项目预算调整。(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因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预算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报市科技局批准。(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16、,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科技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在验收或财务检查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增调(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第十七条拨款级次。资金拨付级次原则上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即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级单位的,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区)属单位的,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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