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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商管理制度1.目的通过评价分包商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选择合格的分包商,以满足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商的控制Q3 .职责4.1项目部领导,负责监督、控制本程序的执行。4.2劳资部是本程序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并指导实施。4.3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分包商的施工能力、安全质量、环境行为进行考核。4.4物资部负责对分包商承担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及保障能力进行考核。4.5财务部负责对分包商以往履约合同情况进行评审。4.6综合部负责对分包商营业执照、资质等进行审核。4.7项目部具体实施,并负责对所管辖范围的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其施加环境影响
2、,其安全管理进行监控。4.8项目部计划科负责分包商相关证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组织评审、年度考核和上报工作等。4.工作程序为满足合同要求,确保工期和质量,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项目部可以将部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对外分包。4.1分包商的评价及合格分包商名册的建立。4.Ll项目部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需要,提出并推荐分包商,收取并审核其相关证件(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认可证书、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代码证书、法人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和资料(A、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合作的业绩证明,如奖杯、奖状、证书等有效证件或有效文件;B、具备当前承担分包服务
3、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机械设备清单等;C、承担本工程特殊内容的能力考核及其它针对工程特点的服务要求的满足程度)。分包商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认可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分包商的红色印章;法人委托书必须要原件且附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在收取复印件前必须先审验其原件,并做好相应的原始审验记录。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计划科组织技术、安质、机物、综合办等部门进行评价,填写相关记录,及时将评审记录和收集的分包商的证件资料,上报公司劳动人事部。
4、4.1.2公司劳动人事部收到分公司(直属项目部)上报的分包商推荐表、评审记录和证件资料后,及时组织公司工程管理部、机物管理部、预算财务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特点及合同要求;对其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形成记录。对符合质量、安全、环境和工期等要求的分包商,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列入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向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公布。4. 4.L3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计划科负责组织技术、安质、机物科等部门不定期的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分包商,责令其整改;在每年一季度对分包商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劳动人事部,作为公司年度对分包商考核
5、的重要依据。5. 1.4公司劳动人事部组织公司工程管理部、机物管理部、预算财务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分公司(直属项目部)上报的分包商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价,合格的分包商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上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辞退。5.1. 5在实施有效控制的过程中,若分包商不能满足合同要求,造成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或出现延误工期等,公司劳动人事部有权提出辞退(终止合同)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4.L6在施工过程中,若分包商不服从管理,无法满足分包合同规定条款,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可以提出辞退(终止合同)意见,填写分包商辞退(终止合同)记录表,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呈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6、并从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册中除名。被辞退的分包商,由合同订立时的用工单位签发辞退分包商通知书。4.2分包商的选择4.2.1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应本着“公正、平等、满足合同要求和兼顾效益”的原则,做到比质比价,从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册中选择确定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4.2.2分包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分包商必须掌握总包方贯标的相关要求,并保证实现。分包商违反总包方贯标要求时,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4.3劳务分包商的选择4.3.1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在施工中,需要将部分劳务作业对外分包时,计划科负责组织技术、安质、机物等部门根据工程要求和工程量,确定所需队伍规模(如资质、从业人员工种、技术要求和数量等)。
7、4.3.2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计划科及时组织技术、安质、机物、综合办等部门对劳务分包商的有关证件、资料和其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以及其户口所在地政府或派出所出据的外出务工证明、身份证,进行审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劳务分包商及人员,报请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经理批准后,予以录用(若有两个以上的分包商均符合分包条件时,按优中选优,比质比价的原则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证件、资料复印件的归档,公司劳动人事部将适时进行检查。4. 3.3在施工过程中,若劳务分包商不服从管理,无法满足分包合同规定条款,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计划科负责组织技术、安质、机物等部门,做出评价,填写好相关记录,报分公
8、司(直属项目部)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5. .相关文件6. 1工程项目部管理行为规范(2001年6月)6.2外部劳务管理使用规定(2001年7月)第一条为了适应武汉地铁工程施工生产的需要,强化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和完善项目部内部用工制度,彻底实现管理有序、劳务规范、依法用工,杜绝安全质量事故,规避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中国铁建品牌形象,树立中铁十九局集团市场信誉,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和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九局武汉轨道交通二号线中南路站项目部的工程
9、劳务用工管理。第三条项目部各部门以及所属用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第四条项目经理是落实本办法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对本工程劳务用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务用工管理第五条项目部所属单位招用劳务工时,必须事先向项目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各种手续。第六条从社会招聘的各类劳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I,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务工。严禁使用从事工程建设未满三年、未经地铁施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劳务工人。第七条项目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劳务用工单位必须与每个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一式三份的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岗位、责任、义务、奖罚办法、工资
10、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对未与劳务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劳务人员,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第八条项目部相关部门应监督劳务用工单位及时建立劳务人员档案,记录他们的家庭简况、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要求每个劳务人员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并报送项目部备案。第九条劳务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各相关部门应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作业活动。第十条项目部应根据本企业使用劳务人员数量,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在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
11、全包保责任状或安全合同,明确岗位责任和义务及奖罚约定。劳务工资的归口发放第十一条项目部和劳务人员必须在务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资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第十二条劳务用工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每月按合同约定填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交项目部劳资部门严格审核,每个劳务人员领取工资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工资表中亲笔签名(或按指纹)。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单位原则上必须按时支付劳务人员月工资,若有困难时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可按约定每季度末或年终足额支付。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应按劳务合同约定条款办理。如果是务工者个
12、人行为或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的停工,其损失由务工者自负,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务人员在银行开立个人储蓄折(卡),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留存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凭证备查。第十五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或无故拖欠。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中途解除劳务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劳务人员工资。监督管理与奖惩第十七条项目部所属各劳务用工单位如违反本办法,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务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项目
13、部所属用工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用工单位责任人将按中铁十九局集团有关规定处理,劳务人员将被清退。第十九条项目部定期对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劳务用工单位未与在其单位作业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向项目部申报人员名单的,其劳务人员视同不合格人员,由项目部对劳务用工单位处以300元/人的罚款,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项目部所属单位劳务管理档案。第二十条劳务用工单位不得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凡劳务人员投诉属实,项目部除责令劳务用工单位按劳务合同约定发放劳务工资外,还将对被投诉二次以上的单位处以IooOO-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如发生劳务人员集体上访的)要承
14、担因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发生人员伤亡或轻、重伤事故的,按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用工单位和第一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第二十二条在省级进行的劳务管理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劳务用工单位3万元;在市级进行的劳务管理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劳务用工单位2万元;在业主进行的劳务管理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劳务用工单位1万元;在项目部进行的劳务管理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劳务用工单位0.5万元。第二十三条在平常例行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章,按其罚款细则执行。由安质部门出具整改单,劳务用工单位应按规定日期抓好整改,并将回执报送安质部门复查验收,若不送回执又不整改者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在市级以上劳务用工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励劳务用工单位2000元;在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和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公司或项目部劳务用工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励劳务用工单位1000元。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依据。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