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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沿海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养殖海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303号)精神,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要求,推进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推动海洋资源要素市场配置、加大涉海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两项机制创新示范任务,规范海上养殖,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1月1
2、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期2年。二、工作目标深化机制体制创新,按照“三权分置,产权到人,凭证管海”模式,加快推进全市养殖海权改革,实现全市海水养殖不动产证(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应办尽办,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海域养殖租金应收尽收,渔民融资贷款应放尽放,非法用海应查尽查,实现我市海水养殖“政府+集体+渔民+金融”四方合作共赢目标。2024年6月30日前,全市沿海县(市)区正在开展改革的21镇49村完成推广工作,2025年6月30日前全市沿海县(市)区全面完成推广工作。三、重点任务贯彻执行福州市推广养殖海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榕政综(2021)303号),重点抓好巩固提升和增量扩面工作。罗源县
3、、长乐区应在现有全面推广的基础上,继续创新管理机制,规范海水养殖海域使用权市场流转,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连江县、马尾区、福清市进一步优化养殖用海审批,加大海上执法力度,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四、工作措施1 .尊重现状,分类处置。各沿海县(市)区组织摸底辖区内现有海上养殖现状,掌握不动产权证和养殖证发放情况,针对“单证”和“无证”不同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相关规划,分类制定不同方案。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尽快办理“两证”;对于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合理引导,依法逐步清退;需要调整现有证书养殖范围的,及时办理变更工作。2 .统
4、一论证,简化审批。鼓励县、乡两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连片养殖海域统一开展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论证,单宗项目申请用海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优化养殖用海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做好确权发证服务。各沿海县(市)区组织研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3 .凭“证”管理,金融助力。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养殖凭证模板,反映海上养殖规模、位置、品种和延展等信息,作为渔民取得承包经营权利的依据。沿海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海上养殖经营状况,依法组织各村集体制定养殖租金收取标准。鼓励个别海区根据渔民养殖海域一年一调等实际情况,探索海上养殖管理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以养殖凭证为依托,研究出台审批便捷、利率优惠的专属金融贷款产品。五、工作要求1.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沿海县(市)区应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效能等部门介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强化督察问责机制。4 .强化海洋执法监管。各沿海县(市)区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对非法霸占海域、超规划养殖和拒不交纳海域养殖租金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5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县(市)区应安排预算用于养殖海权改革扩面推广工作前期调查、测绘、海域使用论证、编制养殖规划等支出。6 .探索数字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沿海乡镇统一开发海上养殖管理系统,利用卫星遥感数据,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数字智能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