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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
2、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二、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一)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二)低
3、收入人口认定县级政府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街道)受县级政府委托,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洛民2022)3号)、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民(2021)5号)、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洛民2023)2号)规定执行。2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乡村振兴局认定为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4、突发严重困难户),不再重复排查认定,直接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3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执行。4 .其他低收入人口。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5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2022)1号)执行。三、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工作(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
5、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尽快实现覆盖全省、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深化拓展功能应用,科学设置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民政部门要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单位原则上要依托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汇聚救助帮扶信息,通过平台作为中枢传输给民政部门,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县区民政部门
6、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逐级上传,加强数据共享,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要畅通申报渠道,优化流程,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县区民政局要定期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
7、杰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刚性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依法落实到位。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民政部门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由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情况,告知其相关社会救助
8、政策;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如有需要,可协助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提供专项社会救助或帮扶;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四、做好分层分类社
9、会救助工作各县区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1.医
10、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已经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重点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重点监测健康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对民政部门新认定的低收入群体,重点做好入户核实,完善其家
11、庭情况,建立监测台账并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符合健康帮扶分类救治的,纳入分类救治管理。新纳入监测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同等享受县域定点医院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2 .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同时各校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完善救助体系;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助学生。3 .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
12、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或无房户,经农户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给予住房救助。4 .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
13、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5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在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救助。同时,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6 .司法救助。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司
14、法部门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减证便民工作。对低收入人口中的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7 .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工会建档帮扶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职工,及时建立工会帮扶档案,纳入工会帮扶系统,并落实职工困难帮扶救助政策。(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四)
15、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按照实际需要提供生活类服务救助、照护类服务救助。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我市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
16、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大力支持引导相关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慈善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五、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