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安《安全法规》考前十页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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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命名规则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带地名的*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细则(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带地名*规定/办法/细则(一)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纵向冲突,记住顺序)(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单行法优于综合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2、、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机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三、各级行政部门的安全责任(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C(一)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

3、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1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

4、、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5、管理职责。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十四条)1.危险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非危险行业(1)从业人员2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6、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七、安全评价1.矿

7、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八、安全设备的管理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

8、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九、重大危险源的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

9、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C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

10、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十、危险作业要求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十一、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二、出租、发包单位安全职责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11、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12、位。十三、作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二)义务(1)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被派遣

13、劳动者义务十四、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2 .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14、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

15、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费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十五、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救援和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16、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十七、有关行政部门的事故救援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政府的救援职责)十八、事故调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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