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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编号2021()号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标的房屋1.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1.2 租赁用途:o1. 3本合同租赁房屋包括双方约定的附属设施设备(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一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合同期
2、限1.1 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的合同期限为一个月,即自年_月_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2. 1免租期月,自年_月_日起至年月一日止。3.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如要求继续承租,则必须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3.1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一元,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按季度交纳为(大写:)。3.2 房屋租金自年_月日起计算,乙方应按度(年/季/月)向甲方交纳,先交租,后用房。第一季度(年/季/月)的房租应于合同签订后日内付清,以后每度(年/季/月)租金应于上季
3、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支付日前支付。3.3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将租金支付至甲方的如下账户:收款人:帐号:开户行:行号:四、租赁房产的交付与接收4.1 甲方应于年一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租期、付款期等相应顺延。4.2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共同对该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进行清点,并签署“租赁房产交接确认书”予以确认。4.3 租赁期届满双方不再续约或出现解除合同情形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按下列约定交还给甲方:(1)乙方负责清理并交还租赁房屋,并保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
4、、设备的完好(以租赁时的移交现状为准)。在退场预备期内,甲方负责对租赁房屋的交还进行验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共同参与,如乙方不到场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验收结果。任何一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有异议的,应现场提出,现场难以确定的,应当于3日内向对方书面答复。经核实,属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2)对于租赁房屋内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的改建、扩建的(临时)建(构)筑物、附着物、或增设的附属设施等,若甲方同意保留的,乙方不得损毁且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同意保留的,乙方应在本条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5、全部费用。乙方不得以其改建、扩建的(临时)建(构)筑物、附着物、或增设的附属设施作价抵偿其应付甲方的租金或其他费用。(3)乙方应结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煤气等)。4.4 无论何原因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甲方均无需就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修、改建、扩建等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4.5 在本条第4.3款约定期限内,乙方应履行完毕其租赁房屋的清场与交还义务的,且甲乙双方应当就租赁房屋的退还事宜签署退场文件,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退场文件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和附属物视为未退还。4.6 乙方逾期退还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租赁房屋内所留存的乙方所有物、或未经甲方同意而
6、留存、不拆除的部分,均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或处分权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但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诸如:搬迁费用、拆卸费用、清理费用、运输费用、销毁费用、物品缺损等),均应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予以支付。4.7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当期日租金2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期日租金的计算方式为:当期日租金=当期月租金30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除此之外,乙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物、租赁房屋内留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五、履约保证金及其他
7、费用5.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除应交清首季房屋租金,另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共计大写:h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确认到账后由甲方及时向乙方开具收据。1.1 2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性质为保证承租房屋合理使用和履行本协议的担保金,在其延付租金、对房屋造成人为损坏、返还迟延、返还不当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可以将该保证金部分或全部用以充抵租金、租赁物之修缮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5.3 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不得作为对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付款。在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部分,否
8、则,乙方须按本合同9.4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 合同到期,且双方不再续租的,乙方应结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违约金等相关全部费用、款项后,甲方应于坨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该等履约保证金的收据。5.5 本租赁物下所涉及的物业管理费及用水、用电、空调、停车位等相关费用,由乙方与甲方委托的湖北长江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按协议订立的标准向湖北长江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六、租赁房屋装修及设施管理6.1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须维持现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场地(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拆
9、除、装修等,不得擅自在租赁房屋内搭建任何设施、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确因经营需要,乙方应提前至少一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有施工计划以及设计、施工图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乙方负责办理相关(临时)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2 乙方在施工期内应服从甲方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在施工前必须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并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若因乙方施工致使甲方、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1.1 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部分进行任何形式的改
10、动。6.4 乙方需增设其他附属物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随申请附有新增设附属物的清单和施工要求之图纸。6.5 乙方施工以及施工完工后对其装修装饰、改扩建、增设附属设施的安装、使用、存放均不得对甲方、甲方客户的财产、人员安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等造成不良影响,如遇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乙方应当无条件的清除或拆除,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乙方还应对因其不良影响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 甲方保证拥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一经签订,合同载明的乙方租赁的本房屋地址为其唯一有效的送达地址。当乙方处于无法联系状态时,甲方有权直接向该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文书,不论乙方
11、是否收到,在甲方寄出(5)日后,均视为已有效送达。7.2 甲方可书面委托第三人对乙方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将本合同约定之权利义务转移给本合同约定外的第三方前,应当书面通知乙方。7.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移或分租。7.4 为保障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能够安全使用,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可对乙方租赁的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及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7.5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进行的宣传、促销、公益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并应当于活动开展前一周,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展。乙方开展上述活动,应在甲方同意的时间内,于甲方指定或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如需在
12、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应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上述活动场地的使用为有偿使用,应当按甲方规定的使用费标准向其交付使用费。7.6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法经营所需的权证,租赁房屋的用途仅于乙方提交的证件中所载明的业务以及本合同第L2款约定用途;乙方应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取得切与经营使用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若因违反上述约定被有关机关查处、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7 除乙方经营所得外,因任何事由使得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孳生的相关利益均由甲方享有,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7.8 甲方有权在租赁房屋之相关范围内
13、按照国家的安全规范设定安全标识,乙方不得擅自遮蔽、熄灭、拆卸、挪动,更不得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或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9 因乙方未能合理、妥善、安全的使用而导致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物发生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应立即修复且自行维修承担费用。若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场地(房屋)毁损的,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7.10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承担租赁期间相关的修缮费用。因乙方人员的耽误或放任而致使甲方、乙方自身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7.11 乙方承诺其于本合
14、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与甲方的业务发生同业竞争,但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7.12 12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热能、通讯、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单独挂表,单独缴费并按约定承担共同设施的分摊费用,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时间按时足额地将上述费用交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7.13乙方应全额承担相关的治安管理、水电费、清洁卫生费、门前三包费等费用,或由甲方指定金额与其他承租人共同分摊。7.14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全面负责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保、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与甲方签署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三
15、)。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15租赁房屋内的堆放物(包括乙方的商品、货物、生活用品、杂物、办公用品等)由乙方自行管理,如发生火灾、渍水及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堆放物损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均与甲方无关。7.16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租赁房屋。八、合同解除的约定8.1、 甲方在本合同的租赁日后日内,未能交付租赁房屋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日以内,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日以内为本合同解除的退场预备期。8.2、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租赁房屋的;(2)损坏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用途的;(4)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5)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累计达30日以上的;(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建、扩建、拆除等,擅自在租赁房屋内外搭建设施、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侵占非租赁范围的场地(房屋)的。(8)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形象;(9)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租户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