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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RulesforspecialEquipmentInspec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刖百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初稿。2011年12月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正式向特种
2、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2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就征求的意见进行讨论与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2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主要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换证方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目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按
3、姓名汉语拼音排序)如下: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侯旭东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宁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杰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2)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3)第四章考试机构(3)第五章取证考试(4)第六章审批发证(5)第七章换证(5)第八章监督管理(7)第九章附则(7)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9)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10)附件C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11)附件D特种设备
4、检验检测人员证(样式)(12)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检验师;按照检验类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
5、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第四条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申请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第五条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
6、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考试工作。第六条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第八条检验员
7、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掌握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检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验工作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二)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检验工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三)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四)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失效模式;(五)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基本知识;(六)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知识;(七)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注1:本规则所表述的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标准(以
8、下同)。第九条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一)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审核检验方案与检验报告;(二)了解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的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四)了解相关检验方式、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五)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七)具有事故分析能力。第十条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9、力;(二)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第十一条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表1各级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科目级别序号科目考试方式检验员科目A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闭卷笔试科目B法规标准开卷笔试科目C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缺陷判别、工具或者仪器的使用、安全与防护实际操作科目D质量保证体系要素
10、、生产工艺过程与控制开卷笔试检验师科目E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失效原理与过程闭卷笔试科目F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判断方法、综合评价与评估,检验案例的解析,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开卷笔试科目G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定开卷笔试注2:(1)气瓶定期检验员只考科目B和科目C;(2)申请监督检验类别的检验员,需要考核科目D;(3)各科目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规定的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4)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
11、人员证。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目的考试大纲、考试细则及笔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和要求。第四章考试机构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R相适应的考试条件;(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五)能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填报、信息发布与数据上传、下载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
12、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日等。第十五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顶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C)、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号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仔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第十七条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申请人参加其组织的考前辅导。第五章取证考试第十八条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第十九条取证考试的中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
13、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考资料:(一)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三)学历证明(毕业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四)检验资历证明(已持有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1份);(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报名参加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四)、(五)、(六)资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在收到报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报考资料的审
14、查。对报考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考试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考试通知。第二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第六章审批发证第二十二条审批发证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和发证。第二十三条考试介格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由考试合格人员自行中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申请表必须
15、经过考试机构签署意见);(二)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由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委托的考试机构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内定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章换证第二十五条持有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并且未涉及本规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况,符合第二十七条审核换证要求,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要求向相应的换证审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六条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人员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第二十七条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