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章程修正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南大学章程修正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江南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江南大学是一所拥有悠久办学历史、深厚文化积淀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源于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历经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等发展时期;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以南京大学农学院食品工业系为基础,合并浙江大学农化系、复旦大学农化系、武汉大学园艺系农产加工组和农化系农产制造组、私立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等有关系科,组建南京工学院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独立建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62年无锡纺织工学院并入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1年无锡轻工大学、
2、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2003年东华大学无锡校区并入江南大学;2017年进入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行列。“学校以笃学尚行,止于至善为校训,以彰显轻工特色,服务国计民生;创新培养模式,造就行业中坚为办学理念,以建设世界知名、中国一流、江南风格的研究型大学为战略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J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江南大学,简称江大;英文校名为JlANGNANUNl
3、VERSrrY,英文校名缩写为JNU。”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增加校区及校址。学校官方网址为.cnJ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4、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
5、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J八、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发挥各学科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课程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学设施建设”。第五项修改为:“(五)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管理人员,聘用工勤人员,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及绩效分配九、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积极推进教育评价综合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6、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有:“(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7、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领导学校思
8、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加强对二级
9、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
10、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
11、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J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根据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
12、)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十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
13、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员遵守纪律教育,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等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十三、增加两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
14、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第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J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
15、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视议题情况参加。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监察处处长、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J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校学术
16、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按照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J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