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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登记为住所的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与市场主体将住宅登记为住所,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二、该建筑不是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承担安全消防责任,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如有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经确认将住宅登记为住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2、,无条件注销登记或搬离住所;四、住宅登记为住所,不改变房产性质和结构;在征收拆迁时,不能作为经营性用房要求补(赔)偿;五、经营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该场所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六、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不动产权利人及申请人将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七、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真实性负责,鉴定的建筑物与申报登记的住所为同一建筑。鉴定报告出具后,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无加层、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经营期间,装饰装修房屋符合相关规定
3、,不擅自变动或者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改变房屋的用途。业主签名、盖章:申请人签名、盖章:注:1.业主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不动产权利人为法人单位的,由单位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2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股东公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司)公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3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指与拟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包括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基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