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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湖北省内。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O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工本基金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直接登记表述)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O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双重管理表述)第六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第十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三);(四);(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
3、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2、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直接登记表述)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双重管理表述)(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
4、理事;(直接登记表述)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双重管理表述)(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直接登记表述)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双重管理表述)(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二);(三);(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1、选举权、被
5、选举权、表决权;2、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3、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4、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5、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6、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6、;(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
7、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直接登记表述)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双重管理表述)(三)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
8、程序。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直接登记表述)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双重管理表述)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
9、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
10、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直接登记表述)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双重管理表述)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
11、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二);(三);【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1、
12、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二);(三);(可选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第三十条
13、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
14、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二);(三);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一);(二);(三);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
15、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第四H一条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