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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贴日期2020-8-13行政区划浦东新区项目位置北起拟建北横河,南至三灶路港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勿宓第加多号浦东新区祝桥镇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浦规土许地祝【2014】第20号,沪浦发改城【2014】369号文,国家拟征收你祝近范围内集体土地。一、位置:北起拟建北横河,南至三灶路港二、用途:水域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士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2、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四、调查确认:本告知书发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
3、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川南奉公路4311号(祝桥镇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8月23日。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征地补偿:联系人:徐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8205监督电话:房屋补偿:联系人:黄静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就业保障:联系人:守小霞联系地址:058号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0年歹月7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