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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林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为加强全省林长制工作的督察指导,健全机制,压实责任,提高效率,保障全省林长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一、工作原则(一)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督察工作;(二)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察的重点;(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四)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五)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察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自觉接受监督。二、督察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2、及国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建设决策部署情况;(二)省级林长会议、省级林长专题会议、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会议等议定事项落实情况;(三)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及林长批示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林长制工作有关文件落实情况;(四)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与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五)需要督察的其它事项。三、督察主体和对象省级督察分为省级林长督察、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政府督察室督察和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督察。(一)省级林长督察由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同志负责,对省直有关单位、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及林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二)省级
3、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政府督察室督察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政府督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全省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具体情况进行督察。(三)部门协作单位督察由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对口责任单位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四、督察方式(一)综合督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二)专项督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三)日常督察根据林长制工作安排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对*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四)线索核查根据突发事件组织实施,核查的主要内容根据群众
4、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等反映的林长制工作相关问题。五、督察程序(一)督察准备对于需要督察的事项,由省政府督察室、省林长制办公室或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制定督察方案,明确督察任务、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要求和办理期限等。省林长制办公室“督察通知工(二)组织实施向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告知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实地勘察及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事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三)结果反馈督察任务完成后,督察组成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向省林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书面报告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得当。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督促解决问题,整改落实。(四)建立台账督察事项办结后,省林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意见等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立卷归档。六、督察结果应用(一)督察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二)督察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目标考核、干部考察、责任追究、资金安排时作为参考依据。(三)对特别重大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进行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林长制省级督查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林长制市、县级督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