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相关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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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相关问题研究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写作时间目录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内涵2(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2(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3二、基于法学理论的夫妻忠诚协议的争论3(一)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肯定学说3(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否定学说4(三)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中立学说4三、基于法理视角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5(一)婚姻的本质是一种特殊契约5(二)忠实义务归属法律义务的范畴5(三)实现抽象夫妻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展示5四、夫妻忠诚协议生效的基础条件6(一)夫妻双方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6(二)协议内容代表了夫妻双方真意思6(三)忠诚协议内容不能逾越合理限度7(

2、IZy)IiA书面形式_35?(.82吉8K10内容才商要:夫妻忠诚协议的存在是建立在社会学、法理学理论下,由于在我国当前立法中,并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明确的设定,导致不同的司法层次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可有所偏差,造成了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治社会建设。因此,在实际中,必须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立法上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明确,便于司法裁决。对此,本文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了简单的概述;接着文章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当前法律界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存在的争论进行了介绍;随后分析了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法理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留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条件。关键话:夫妻忠诚协议

3、法律效力有效条件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相关问题研究当下,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日益提升的物质生活水平,使得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较之以往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婚姻观念上,更是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至今,人们特别看重思想解放,而在思想解放的大背景下,以往的婚姻家庭思想也呈现新的状态。受西方文化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婚姻提出了新的看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家庭婚姻关系复杂,出现了新的问题。加上社会对婚姻评价呈现多样化状况,这就使得很多婚姻当事人,也就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缺乏安全感。调查研究显示,经过司法离婚的案件中,有超过70%的离婚与婚外情相关,这也使得新时期下,人们越来越看重夫妻之间的忠诚。目前

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传统的婚姻道德又难以满足人们提出的夫妻忠诚,在此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出现在人们面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而在通过司法离婚的案件中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拥有的法律效力具有较大的争议。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内涵(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从法律层次看,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包含以下两点:(1)民事行为,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的时候是双方自主且自愿的,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要做到双方自主、平等、自愿,是双方真实想法、观点的展现。同时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经常会采用一定的物质手段,如房产、汽车、财产等,对另一方的婚外情行为进行制约,以此来保证自身的婚姻安全。

5、从民事法律看,其满足了婚姻法中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要求,同时也契合了道德层面上的夫妻忠实道德要求。(2)具备财产性、人身性契约性质,从某种程度上看,婚姻是一种独特的契约关系,在社会上具有很强的道德伦理特性。但是与单纯的财产性契约对比,可以发现,夫妻忠诚协议有很多限制,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婚姻构成、双方权利及义务、解除婚姻要求等做出了要求,但是在法律层次上,只是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基本内容,至于深层次方面的内容,就需要夫妻进行协商。而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看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法允许下协商的结果,其实现了夫妻双方忠诚义务的文字化展示,所以夫妻忠诚协议还具备相应的人身性契约性质。(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夫妻忠诚

6、协议的签订需要建立在具有法律性质的夫妻,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以维护婚姻和谐为目的,所签订的夫妻双方责任、义务及权利协议,其主要目的是保持夫妻婚姻关系稳定,或者对存在过错一方进行惩罚。由于法律上并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系统、明确的规范,协议中的所有内容,都应该是双方在自愿协商、达成共识以后,签订的,其主要价值是夫妻双方的婚内行为提供警示,双方在婚内不能做出违反约定的行为,如果一方出现了违背约定内容的情况,则需要为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包含房子、汽车、金钱等。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提到的夫妻忠实主要是在法律婚姻内,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有意将另外一方遗弃,更不能因为第三者的插足去

7、有意损害两外一方的利益,夫妻双方在法律婚姻内性生活应该专一,坚决杜绝同其他人发生性行为,这一行为包含同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同居、重婚或者是婚外情等。二、基于法学理论的夫妻忠诚协议的争论(一)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肯定学说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保持肯定态度的主要观点在于以下几点:(1)夫妻双方协商制定的忠诚协议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契合,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相互忠诚于对方,在家庭中应坚持尊老爱幼的原则,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帮助,构建一个平等、和谐的温馨家庭。我国婚姻法有效规定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忠诚不能停留在道德层面,还有法律支持,而夫妻忠诚协议的最根本目的

8、是保证夫妻双方相互忠诚,所以夫妻忠诚协议应该得到法律支持。(2)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定,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并且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保证自身对对方忠诚的重要依据,法律并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否定,其肯定了夫妻双方依法履行自身自治权的要求,应该受到法律支持。(3)当前我国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夫妻忠诚协议对其具有一定的弥补作用,婚姻法最大目的是确保婚姻稳定,维持家庭的和谐,而不是单纯的为了维护婚姻中夫妻的利益。我国立法较之国外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不足,婚姻法无法对夫妻双方的全部行为进行约束,而夫妻忠诚协议是立足于法律视角提出的,其弥补了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部分行为,有效充实法律法规,

9、使得婚姻关系更为和谐,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和谐,所以法律应该支持。(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否定学说在法学界,也有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声音,也就是否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原因在于:(1)夫妻忠诚协议同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相背离,家庭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中的地位较高,夫妻是家庭中最为基础的元素,传统道德观念赋予了夫妻“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观念,而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定,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在今后可能存在的出轨行为,也就说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夫妻双方的不信任,这就同情比金坚的道德观念相背离,严重影响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2)夫妻忠诚协议具备相应的契约效力,从契约的本质上看,其属于合同法

10、的管理范畴,而忠诚协议则与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有冲突,在合同法中提出,签订合同的双方、多方应该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而与民事权利相关的协议是不能纳入到合同范畴中,如收养、抚养等身份关系。婚姻中夫妻双方的相互关系占据主要地位,并不是两者的财产关系,夫妻忠诚协议会根据夫妻之间关系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财产归属权改变,这显然与合同法相背离。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提出,公民拥有人身自由权,但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在某种意义上是限制了婚姻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如果出现违背协议内容的情况,那么就会限制离婚自由权、子女抚养权和人格尊严等,严重的会被剥夺上述权利,这显然违背了宪法的相关要求,

11、所以不予以支持。(三)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中立学说在法学界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完全肯定,需要结合具体的协议内容看待,多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会牵涉到人身权利和财产等,在通过司法进行离婚的案件中,能够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内容,但是对其人身权利要进行否定,也就是说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协定具备法律效力,其他方面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三、基于法理视角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一)婚姻的本质是一种特殊契约从法律层次看,婚姻是一种比较独特的契约,双方在达成这种契约之前,会经过多次的沟通、尝试,甚至还会在正式结婚前进行“试婚”的行为,双方决定结婚后,去民政部门领结

12、婚证,而民政部门则可以看做是婚姻契约的公证处。同时,在结婚时,双方还有宣誓行为,这也是口头上对契约内容进行承诺的表现。在法律中,除了婚姻之外,还有很多与人身关系相关的契约,如抚养协议、收养协议等,在婚姻中,只有全面推进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才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夫妻双方的生活潜力,保证家庭和谐、稳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自主自愿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将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协议内容只关系到夫妻双方利益,没有涉及到第三方利益,在这一层面上,符合了合同法生效条件。(二)忠实义务归属法律义务的范畴在社会发展中,法律、道德的规范效力是有差距的,道德上的规范效力属于柔性规范,而法律规范

13、效力则属于强制性规范,当道德约束力难以发挥出来以后,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从这一层次上看,道德、法律并不是相互冲突的。目前,法律界相关人员认为,夫妻相互忠诚属于道德义务,站在法律的角度而言,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忠诚以及相互帮助,共同建设和谐家庭。夫妻忠诚协议的关键在于忠实,在婚姻法中,夫妻双方违背忠实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忠实义务属于法律义务的范畴。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其本身对婚姻有较高的期盼,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也是为了防范配偶出现不忠实的行为,如果一方出现了不忠实行为,则会受到相对应的惩处,也就是夫妻忠诚协议的警示作用高于惩罚作用,所以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看做

14、是司法实践依据。(三)实现抽象夫妻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展示夫妻之间的义务是抽象化的,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后将其具体化了。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同其他人同居的行为均属于不忠诚行为,所谓的其他人就是另外一方之外的发生性关系的人。但是严格意义上,“他人”是一个及其宽广的范畴,父母、亲朋好友都属于“他人”的范畴,与父母、亲朋好友“同居”在一起并不能看做是夫妻一方出现不忠实的情况。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定,实则是对现有法律条款中比较模糊的内容,进行更加细致化的展示,其属于“先小人后君子”的行为,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的时候是完全自主、自愿的,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应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支持。四、夫妻

15、忠诚协议生效的基础条件(一)夫妻双方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忠诚协议时,应该满足双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为了保证忠诚协议的法律价值,还应该在法律上具备夫妻关系,也就说双方要满足婚姻法中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在民政部门领有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年龄符合法定婚龄;其次双方均没有不适合结婚的相关疾病;最后双方没有亲属关系。在考虑夫妻忠诚协议是否生效时,还应该想到这种特殊的情况:夫妻双方中,有一个人的年龄偏小,或者两个人的年龄都偏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其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后,在婚内生活中,出现了出轨行为,如何判断其法律价值。对于这种情况,在笔者看来,如果不存在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则可以看做其有效,夫妻忠诚协议体现出了夫妻双方的真实想法、内心观点,加上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将其看做是司法实践依据。(二)协议内容代表了夫妻双方真意思夫妻忠诚协议其具备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应该是协议中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想法,如果夫妻双方在意见上没有形成一致,那么签订的忠诚协议并不能当做是法律裁决依据。目前,多数夫妻是在私下签订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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