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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宣讲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因此,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后,国务院专门下发通知,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背景: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并定于2024年1月I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这部法律于2009年8月、2017年9月做过两次部分修改。因此,这一次的修订是该法自施行二十多年以来的首次“大修二足以看出呢,国家对本次新修订的行政
2、复议法的重视。重要意义: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行政复议作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利用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因此,为了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对
3、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行政复议法,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制度目标,也是推进国家法制工作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修订行政复议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立法目的、主要原则和具体规定中,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法定程序将“党言党语”转
4、化为“法言法语”,确保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生动实践。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实现党的二十大确立的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目标,贡献重要法治力量。现阶段出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当其时,意义重大。亮点修改: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
5、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二、是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三、是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五、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6、行政复议。总的来说,关于管辖制度的最主要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复议法主要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下列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
7、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
8、的各项权利,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
9、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以下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
10、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关于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
11、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
12、相应法律责任。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一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建议添加的。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等立法目的早已被广泛宣传和重视相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一立法目的似乎并未引起人们多少重视。由于是后来添加的,短短数月之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属于正常现象。但这也恰恰印证了这一立法目的非常重要,相关方面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这一点,特地将其加入立法目的之中。正确认识和把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一立法目的,
13、不仅对贯彻实施好这部全面修订的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而且有助于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乃至法治中国建设,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这是我比较认可的,因为这会使得“让行政复议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这一观点获得了实定法基础,也为在行政过程中追求合法规范运营机制提供了重要的观念论指引。新行政复议法明确揭示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总原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这些原则和要求的明确规定,既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任务,也进一步丰富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换言之,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可以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提供背景支撑,让“有错必纠”依着法治行政原理恰到好处地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