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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使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就我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中使用“信用中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信用报告使用范围XX区交通运输局进行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项目。二、信用报告使用方式局各科室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鼓励将其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效期限原则上
2、为1年,若1年内企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信用报告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每次使用前由报告出具方进行信用核查,核查无问题的,加盖月检章,视为有效。信用报告有效期内出现证件变更或信用状况变化,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须重新出具信用报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要求提供所有联合体成员的信用报告,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情况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情况。三、工作要求1.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可针对招标项目特点和要求,依法依规设定投标人信用等级应用标准。2 .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信用报告使用工作,及时做好信用报告
3、使用数量的统计和汇总,明确办理要求,建立信用产品使用台账,并收集、保存好相关资料,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充分发挥信用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作用。3 .投标人应提供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的从事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等业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信用报告,并附出具信用报告征信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或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等证明资料。4 .鼓励将招标代理机构落实投标人使用信用报告效果情况,作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出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文件,切实提高第三方信用报告使用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