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危险房屋解危治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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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危险房屋解危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危险房屋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I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危险房凰非查、鉴定、解危治理及日常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

2、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四条危房解危治理遵循产权责任、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分类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公用事业、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体广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供销、消防救援、民宗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镇街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危险房屋治理工作的统筹部署、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

3、建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街园区和市相关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及联络员。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第七条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建议意见,及时治理解危,消除安全隐患。第八条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危房解危治理工作,作为辖区内危房治理牵头单位,负责编制财政预算,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危房解危治理体系,牵头组织实施排

4、查、鉴定、解危治理和矛盾调处等工作,但能明确危房治理牵头单位的除外。第九条发改(粮食教育、卫健、文体广旅、交通运输、公用事业、人社、商务、供销、财政(国资民宗等部门(下称条线部门)负责各自系统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监管职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巡查和解危督促工作,为系统内涉及自有产权、转改制单位房屋和房改房等类型危房治理牵头单位。第十条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危房解危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融划、城管(综合执法I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危房解危海里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镇街园区和条线部门应建立危险房屋安全日常监管

5、和巡查排查制度。各镇街园区应组织辖区内村(社区)物业企业等基层单位以及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联动检查,加强常态化、网格化巡酎E查。条线部门应及时将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清单报送属地镇街园区。任何人、单位均可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举报或投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各镇街园区和市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交办件后,应按照本办法受理并进行调处。建立完善危险房屋安全状况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二试点推广房屋安全责任人购买保险+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专项排蛰巡查,提升管理质效。第十二条各镇街园区和条线部门要做到应查尽蛰、不留盲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撤出人员,避免房屋坍塌造成伤亡事故。重点是排查

6、以下房屋的建筑安全:(一)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二)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建筑;(三)设计、建造年代较久的建筑(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四)因施工影响、房屋装修和改扩建、堆物、撞击、火灾、爆炸及台风、雷电、雨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建筑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或者损坏、安全性待定的建筑;(五)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网吧、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六)根据相关规定,其他应当加强重点监管的建筑。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村(社区

7、)立即向属地镇街园区报告,镇街园区应当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提出的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诉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经鉴定为C级、D级的危险房屋,要及时研究应急处膏口解危治理方案。第十四条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危房排查解危治理协同推进机制,定期组织危险房屋排查和解危治理相关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和推广经验。(具体工作制度见附件1)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按照上级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危险房屋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解危工作。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危房治理牵头单位下达解

8、危任务书。第十七条危房在未采取解危治S措瞬间危房治理牵头单位督促屋所有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公开预警,告知周边群众规避房屋垮塌风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危房治理牵头单位代为履行告知义务并设立危房警示标志。第十八条危房治理牵头单位根据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解危任务书,立即启动危房解危治理工作。第十九条危房治理牵头单位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危房解危治理工作,根据危房等级、房屋性质等实际情况,可采用加固、征收拆迁、翻修、异地置换四种方式。1 .加固。可加固的危房,采取加固除危方式。2 .征收拆迁。不具有加固价值,需整体拆除,已列入征收拆迁计划的,通过征收拆迁方

9、式进行解危。房屋征收解危过程中,房屋权属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搬迁;房屋权属为个人、私有企业,或权属不清的,由属地镇街园区负责组织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搬迁。3 .翻修。经鉴定为D级且未被列入征物斥迁计划的危房,可进行翻修。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同意,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原位址、原面积、原高度等规定进行翻修。4 .异地置换。应整体拆除且危房所处位置不具备翻修条件、暂无征收拆迁计划的危房,采取异地置换房源方式,可在异地新建或购买现有安置房。第二十条危房治理牵头单位在危房解危项目实施或应急处置期间应当加强维稳工作,积极做好受影响群众的相关解释

10、工作,确保解危期间社会稳定。第二十一条房屋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但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及时撤出人员,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撤出人员,予以拆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绝撤出的,危房治理牵头单位要与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动,依法采取解危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镇街园区和条线部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减少影响和破坏

11、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市委宣传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引导商业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客观传播危险房屋信息,强化舆情管控。新闻媒体要正面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做三里性维权。第二十三条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和条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危险房屋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通过加固维修解危的,可按规定提取房屋维修基金;涉及翻修、大修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四条市、镇街园区财政应建立危房解危治理专项资金,并将危房解危治理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危房排查、巡查、鉴定、检测、解

12、危、监管等工作经费支出。第二十五条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升级完善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危险房屋数据库,实现危房解危治理信息共享。各镇街园区和条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将危险房屋安全巡查、排查、鉴定等情况录入系统,建立危险房屋健康档案。第二十六条各镇街园区和条编B门诞立危敷置、安郡Z急工作机制,成立危房处置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第二十七条危房解危治理应纳入各镇街园区和条线部门的目标管理、高质量发展指标、献管理考核体系,以强化监督考评。第二十八条各镇街园区和条线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根据本办法制订危房解危治理具体操作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

1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附件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一、建立例会制度1 .定期组织召开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督查危房解危进度,总结治理成效,部署下一阶段工作。2 .定期组织危房治理牵头单位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分析阶段性工作重点和难点。二、完善督查制度1 ,对危房治理牵头单位的危房排查及解危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1回头看。2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X寸解危项目进行现场督查。3 .建立危房解危治理工作报告制度。三、组织解危方案会商1 .下达危房解危任务书。2 .对危房治理牵头单位提交的解危治理方案进行讨论,并报市危房解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3 .在解危项目实施完成后,受理并归档危房治理牵头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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