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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阳市平泉镇苗苗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简阳市平泉镇苗苗幼儿园章程第二条性质:个人投资,自愿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从事非营利性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前学教育机构。第三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简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幼儿园地址:简阳市平泉镇青芦街200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邱良军先生。举办者享有
2、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3万元;出资者:邱良军金额:3.3万元。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2600平方米(2)建筑面积600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550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3个班,180人。(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
3、园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3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4、)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5、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