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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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解读:本条列出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或本细则)制

2、定的依据。本细则由二十九个条款及两个附件组成,二十八个条款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评标两个最重要环节。其中第一条至第十四条内容涉及招标环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内容涉及评标环节。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业内通常简称:招、投、开、评、定。招标、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最重要、最关键的两个环节。第二十九条是本细则施行时间及一个文件废止规定,相当于法律、法规等的附则。附件提供了两个与工程总承包有关函件格式,这与国家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大环境相吻合,也是当前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少,经验缺乏,作法很不规范的现实需要。与本细则对应济南市住建局已于2020年3月11

3、日下发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管理细则(济建建管字(2020)18号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管理规则),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仅规范调整我市房建市政领域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活动,而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管理规则规范调整我市房建市政领域包含施工项目在内的所有项目,其由总则、电子招标投标、招标准备、招标、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一标一评、异议投诉、标后评估等十一章组成。两个细则内容有部分重叠。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解读:本条规定了细则适用的区域及项目范围。区域是济南市行政区

4、域。项目范围是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以下简称“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委843号文以下简称“发改委843号文”)等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

5、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发改委16号令”“发改委843号文”效力基础是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而且“发改委16号令”为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国函(2018)5号);由此可见“发改委16号令”虽为部门规章,但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大部门业内学者认为其效力等同于行

6、政法规;“发改委843号文”虽未经过国务院批准程序,但因其有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授权再加其制定依据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发改委16号令”其效力也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大部门业内学者认为其效力基本等同于行政法规。虽然“发改委843号文”名称中含有“公用事业项目”但对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以下简称国家计委3号令,已被国函(2018)5号废止)会发现“发改委843号文”只保留了“基础设施”部分:“公用事业项目”部分已不复存在。“发改委16号令”“发改委843号文”合并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工作已于2020年5月20日完成。原“国家计委3号令

7、”一个部门规章分解成一个部门规章“发改委16号令”,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发改委843号文”,现在又要合并成一个部门规章,真应了那句话,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按国务院职能划分,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而涉及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归住建部,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

8、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上述二者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分工一致。本细则该条规定的项目范围只是市政基础设施中的燃气和供热工程并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部,这应该是济南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划分使然。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解读:本条是有关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及投标人可直接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免收工本费的规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纳入交易范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

9、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国办41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2001年89号令公布,2019年43号令第二次修订);山东省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

10、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17)207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本条规定仅适用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而非所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报名环节本身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已被“国办41号文”明令取消。注意这里的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提供电子招标文件并不是我们通常讲的电子招标投标。现行有关电子招标投标部门规章为: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条文“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中“投标人”的提法不严谨,这里称“潜在投标人”更合理更严谨

11、。“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划分的时间节点或者说环节是开标,开标前为“潜在投标人”开标后是“投标人”,开标前“潜在投标人”随时可以修改乃至撤回投标文件。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原则上发布的最后一天,宜为工作日。招标人依法享有资格预审权,并对预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条件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实质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一般不宜超过20日。超过1个月(含)以上的,招标人原则

12、上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书面告知所有原投标申请人。解读:本条由三款组成。第一款是有关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的规定,二者发布时间均不得少于5日;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的责任承担及程序;第三款是有关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最长发布时间的建议性规定。第五条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解读:此条规定与国家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政策及有关规定相吻合。主要内容来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该“管理办法”由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具体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

13、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住建部12号文”)。“住建部12号文”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与“住建部12号文”第六条第二款比较,我们会发现本细则该条对“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项目做了限缩规定,限缩为“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廉政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经招标人承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可以开展招标

14、工作(附件1或附件2)。采用代建制的,由建设单位参照附件1出具相关函件,同意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并对代建单位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进行确认。解读:本条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两个附件使用做出了规定。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经招标人同意采用分包方式的,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分包单

15、位的资质等要求。承接施工分包的单位,原则上需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公开招标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招标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解读:本条由四款构成,是有关工程总承包资质、分包等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施工双资质。这一规定来自“住建部12号文”。该文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16、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是有关分包、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单位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定。第三款是工程总承包投标人禁止性规定,第四款是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条件规定,这些规定均来自“住建部12号文”,该文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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