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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大学堂国际私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题库及答案1、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在纽约订立一项买卖合同。A按每吨185美元CIF纽约价向B出售大豆5000吨,A按合同规定在大连港将大豆装船后,由于运货船发生火灾,大豆全部焚毁。A开立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连同提单和其他单据委托银行向B收款时,遭B拒付。请问:B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B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正确答案:不能I保险I公司I买卖I合同I汇票I拒付I银行2、某日,某市工人甲正常骑车时,被从其后超车的某外国留学生乙撞倒,造成甲左关节挫伤,自行车后轮被撞毁,经济损失约500元。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甲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问:(
2、1)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若本案当事人双方都是国籍相同的外国人时,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3)若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正确答案:中国法律I共同国籍国法I中国法律I经济损失I赔偿数额I国籍I外国人I起诉3、日本留学生A在我国某地骑自行车撞伤美国儿童B(11岁),受害人的父亲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A委托另一日本留学生C代理诉讼,并要求我国法院依日本法律处理此案。B的父亲委托美国律师D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并主张此案应适用美国法律。请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1)我国法院是否应准许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2)我国法院在处
3、理该案件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正确答案:允许I不允许I我国I法律I起诉I赔偿责任I委托I适用4、中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于1988年在英国结婚,婚后甲居住在原籍上海虹口区,乙居住在英国。1997年甲以双方感情不合为由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在英国的乙送达了诉状副本并要求答辩。乙在答辩中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中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归英国法院管辖。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中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若虹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审理了此离婚案,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3)若甲认为其与乙在英国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请求虹口区人民法院直接解除婚姻,虹口区人民法院应
4、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婚姻的效力?为什么?正确答案:有管辖权I中国法律I英国法律I离婚I受理I原告就被告I答辩I解除婚姻5、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2)本案中的西班牙人乙
5、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正确答案:当事人I属人法I有行为能力I商品进口合同I履行地I重大经济损失I无效I生效6、中国公民现年20岁的李某和19岁的陈某决定结婚。因未到法定年龄,未获准许。为达结婚目的,二人故意随旅游团去了泰国。在泰国旅游期间,二人依泰国当地的宗教方式举行了婚礼。回国后,二人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李某死于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陈某与李某的亲属发生纠纷。陈某认为自己是李某的妻子,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李某的亲属认为陈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陈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问:(1)我国对结婚应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2)法院对本
6、案应依何国法律作出判决?为什么?(3)陈某享有继承权吗?为什么?正确答案:婚姻缔结地法I中国法律I继承权I法定年龄I故意I夫妻名义I共同生活I法定继承人7、俄罗斯侨民康士诺夫生前定居在中国哈尔滨。1985年10月去世,遗有现金、存款、首饰、家具等,价值人民币100OO余元。康士诺夫无配偶、子女,也无其他亲属随其一起生活,生前也未留遗嘱。因查找不到康士诺夫有无继承人,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遂发出公告。公告期间,康士诺夫侨居瑞士的姐姐主张法定继承权。问:(1)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康士诺夫的姐姐有继承权吗?为什么?(3)在中俄签订两国公民相互继承遗产双边协定
7、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正确答案:先决问题I中国法律I条约协定I遗嘱继承人I公告I法定继承权I相互继承遗产I双边协定8、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有哪几方面的效力?正确答案: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有以下诸方面的效力;(1)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管辖权的效力;(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4)也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9、2000年10月,美国A公民参加了由中国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中国一月游。A公民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国际旅游服务合同规定旅行社必须保障游客在旅游时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的要求。10月15日,当A公民随旅游团游览中国某
8、风景区时,因风景区内的设施出了故障,致使原告右腿受伤。故事发生后,旅行社将A公民送入某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腿骨折,复位后以石膏固定。当时,旅行社工作人员建议A公民住院治疗,但A公民表示不愿住院,而愿随团活动。在医生同意下,旅行社为期准备了轮椅,A公民继续随团游览观光,途中未感不适。旅行社为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及营养费。2000年11月,A公民回国。回国后,经美国医生检查,认为A公民在中国所受的治疗不妥,应重新手术。A公民因此卧床2个月,并花去8000美元的医疗费。身体复员后,A公民于2001年5月在中国某法院对中国某国际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8000美元,因停工而减少的收入1万美
9、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美元。(1)中国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若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应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此案?为什么?(3)如果A公民在我国法院以风景区为被告提起诉讼,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4)如果A公民在我国法院以风景区为被告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此案?为什么?正确答案:有管辖权I中国I法律I国际旅游I服务合同I人身I财产I医疗费用及营养费10、中国公民甲、乙为夫妻,乙在香港定居,1985年,甲用乙的汇款在厦门购房一套,房主为甲。1987年,甲获准去香港定居。1989年4月,甲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与印尼公民丙于1984年4月签订买卖契约,
10、将该套房屋以150000元出卖给丙。同年10月,甲、丙双方前往厦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香港的乙得知此情况后,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甲出售其共同房产,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遂向丙表示取消房屋买卖契约,遭丙拒绝。1990年11月丙起诉至厦门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有效。问:(1)本案中房屋财产属何性质的财产?(2)房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正确答案:夫妻I共有财产I无效I过户I房屋买卖契约I起诉I有效I房屋财产IE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正确答案:1.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11、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合同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1)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我国采取了相当宽松和灵活的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2007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宽松,界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2)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从而排除反致在选择法律时的适用。(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排除默示选择的方式。(4)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不得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则和社会公共秩序两方面。此外,针对特殊合同规定必须适用中国法律。2.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来适用。民
12、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对此有类似的规定。(1)解答以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了13种合同通常应适用的法律,2007年新的司法解释列举了17种合同通常应适用的法律。(2)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密切的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和国际惯例补缺的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2、1997年6月15日,中国某公司A应加拿大(
1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优质林木种1500吨,每吨FOB上海人民币100O元,即期装运”的实盘。B公司接到发盘后,立即回电要求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有效期。A公司最后发盘将产品数量增加至2000吨,价格降为每吨FOB上海人民币9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20日。B公司接到发盘后立即组织资金,并于8月18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帐户上,但此时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该种子的价格已上涨,于是A公司马上回电B公司,称货已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话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问:(1)B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效承诺?为什么?(2)B公司8月18日将货款汇
14、至A公司的帐户后A和B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正确答案:非有效承诺I已经成立I合理I继续履行I增加数量I降低价格I补救I实盘13、什么是同一制?什么是区别制?二者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方面各有哪些优点或缺陷?正确答案:(1)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主张对死者的遗产不问其所在地,也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由属人法决定。采用同一制的一个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因为这种制度不管遗产分布在何国、也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构成一个单一的连结因素,适用一个法律,但另一方面,同一制也有自身的缺陷,如果死者遗产尤其是不动产不在其所属国境内,而财产所
15、在地国法律却不得予以适用,显然有违财产所在地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此不动产所作的判决也很难为财产所在地国家承认与执行。(2)区别制,又称分割制,主张对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凡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遗产中的不动产继承都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不动产继承与所在国家密切相关,而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保证有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但区别制的最大缺陷在于一个人的遗产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在相同的法律问题上产生法律冲突。14、简述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正确答案:(1)仲裁协议无效。(2)
16、未给予被申请执行人适当通知或其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6)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7)违背了法院地的公共利益。15、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一般条件。正确答案: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已发生效力;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不存在诉讼竞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得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16、我国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制度有哪些主要规定?正确答案:(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2)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