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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
2、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
3、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4、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第2页,共15页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
5、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IoOO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o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七)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
6、示。四、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八)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7、。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九)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
8、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十)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五、强化律师
9、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十一)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该所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十二)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
10、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律师服务收费诚信信息公示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
11、果。(十三)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六、加强组织实施(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十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级律师协会要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服务项目、制定
12、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事项,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第6页,共15页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告知书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行为。(十六)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解读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请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事关人民群
13、众切身利益,事关律师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人民律师,最本质的特征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根本的任务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广大律师忠诚践行使命,认真履职尽责,承担社会责任,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要看到,在律师执业中不规范不诚信现象还存在,比如私自收案收费、违规风险代理、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损害律师队伍形象。去年以来,结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司法部把律师违法违规收费作为重点,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收费案件。为推动常治长效,完善规范
14、律师服务收费的制度机制,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严格限制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意见的出台,是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请问出台意见总的考虑是什么?制定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
15、动建立健全与我国律师职责定位、人民属性、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机制。一是坚持人民属性。意见立足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人民律师的定位,强调要提升律师服务收费的合理化水平、公开化程度、普惠化范围,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努力解决涉及律师服务收费的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律师服务费标准不透明、风险代理收费不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违法违规收费监管处罚力度不够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明晰政策界限,完善制度机制,压实监管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服务中都感受到
16、公平正义。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既涉及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也涉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强化对律师违法违规收费的监管,既有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责任,也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责任。意见坚持系统观念,一方面要求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细、见到实效。意见就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作出了哪些规定?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风险代理作出了规定。从近年来情况看,律师风险代理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律师对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违规适用风险代理,超出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收费,在风险代理中滥用律师专业优势地位,以及为获取高额风险代理费向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