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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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给予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成本补助机制,按照规定适当补偿接纳学生实习的成本。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

2、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并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统筹就业与升学,将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

3、、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多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

4、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生均拨款水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并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公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

5、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和奖励,并规范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工作机制,合理确定补贴对

6、象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第五十一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收支结余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第五十二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

7、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第五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支持企业面向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应当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第五十四条职业教育工作

8、应当作为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职业学校,优先纳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在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

9、个人,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四)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的;(五)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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