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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理,把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订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如下:一、防火巡查、检查由主管副校长、安全办、总务处组织各部门进行。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由保安队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重大节日、寒暑假前由主管副校长带队,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全枝进行安全大检查。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安全保卫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五、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五)其它需巡查的情况;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水源状况;(四)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