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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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意见,结合我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法行为,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2、。二、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职能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意见,雪堰镇、礼嘉镇、前黄镇、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涅里镇、嘉泽镇人民政府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原有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基础上,增加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三、工作任务(一)厘清权限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区域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农

3、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区农业农村局在法定范围履行日常的监管职责,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区农业农村局、资规局、住建局、城管局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规范行政执法。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贯彻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参照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

4、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三)加强执法保障。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置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根据执法需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加强协作联动。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协商联系,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

5、共享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资规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抄送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农村、资规、住建、机构编制、司法行政、城管、财政等部门和各镇(开发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改革评估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

6、取得实效。(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和对上请示,梳理下放权责清单,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机构编制资源,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转移审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城管部门要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及日常监督;资规、住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共享城乡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基础测绘等信息,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机构在核查违法建设过程中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违法建设档案资料,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工作、自然资源、建设、审批、综合执法等相关机构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并主动对接区级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三)规范监督措施。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规范执法程序,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指导和人性化执法,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有关基层司法所要发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职能作用。本工作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工作方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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