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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序号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种类记录分值1警告、通报批评-12罚款罚款10万元(不含)以下-2罚款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3罚款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4罚款200万元(含)以上-5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5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56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禁止从业-77吊销许可证件-78实施查封、扣押-79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710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91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记为0分1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713因生态环境
2、违法行为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记为0分14同时具有警告、通报批评5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记为0分15同时具有罚款3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记为0分16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做出生态环境信用承诺(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其信用承诺书自动失效)+117连续12个月(含)以上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1说明:一、企业初始分值为12分,封顶14分。二、企业因同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种(含)以上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扣分事项的,按照扣分最多的种类记分。例如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同时又因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则按照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记分。三、企业因两个(含)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分别记分,累计计算。四、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不再给予加分。五、“罚款”类前4项的罚款金额不包含按日连续处罚的金额,“同时具有罚款3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包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七、记载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的行政决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