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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
2、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及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第六条(其他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3、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第七条(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等问题。第八条(表彰与奖励)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执行。第十条(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
4、覆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Q第十一条(经济困难标准及数字化核查)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并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法律援助机构会同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工作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等方面的信息开展核查。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核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
5、、病故军人的遗属,60周岁退役士兵,参战参试、残疾、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三)符合通知辩护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四)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五)农业种植(养殖)户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饲料等)请求损害赔偿;(六)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主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Q第十三条(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
6、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四条(川渝一体化协作)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四川省、重庆市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向四川省、重庆市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过邮寄、信息化等手段移送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依法不应由其办理的,可以移送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再次移送。第
7、十五条(指定管辖)本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或者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报请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第十六条(数字化建设)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法律援助数字化建设,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线上线下服务协同,促进法律援助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渠道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查询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通过线上渠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流程监控、在线评估、数据分析、积分管理等数字化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人民法院、人
8、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涉及法律援助的有关法律文书。第十七条(费用减免)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予以减收或者免收Q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现就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现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3月修订实施以来,为
9、保障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部分制度进行了调整,导致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例如: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一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
10、认定办法待完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非必要性重复等。为了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持续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解决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经济困难群众平等享有获得法律服务的机会,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二、起草的过程今年2月以来,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四川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四川省司法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前往重庆市渝中区、永川区、江津区、奉节县和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江阳区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赴甘肃、山东、广东、浙江考察学习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实践。组织召开我市区县法律援助立法调研座谈会、川渝法律援助协同立法研讨会、
11、立法专家及市级部门立法论证会议,征求了全市各区县、市级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收集汇总了法律援助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立法意见建议67条,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三、修订的主要内容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十八条,此次修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围绕重点问题,采取小快灵的简易体例结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行细化和补充,需要几条定几条,减少非必要性重复。主要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及核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川渝一体化协作、指定管辖、数字化建设等。(一)明确部门、机构职
12、责,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的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二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全市培训及案件质量评估。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取消经济困难公民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现行条例采用针对部分特定群体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立法模式。目前,我市已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近年来,山东、
13、广东、杭州、成都等地根据法规授权和应援尽援的改革精神,对经济困难公民完全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此次条例修订,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关于强化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联合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全面取消经济困难公民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限制,为困难群众提供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三)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认定及核查。现行条例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该条款仅对收入作出规定,并未涉及申请人家庭拥有大额资产,以及长期刚性支出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经济困难
14、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Q此次修订,将另行制定我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与核查办法,拟与条例修订同步推进。(四)力口强川渝法律援助一体化。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的部署要求,此次条例修订将进一步推动川渝两地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四川省、重庆市两地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充分保障两地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五)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数字化建设,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和数字应用实现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多跨协同及信息数据共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查询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也可以在线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通过数字赋能为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