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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办法1、通风系统调整包括:局扇安装、回收;风门、密闭和风桥(包括永久、临时设施)的建筑、拆除;巷道贯通;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回收。2、建管处通风部门制定矿建期间矿井通风系统设置,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的总体方案。各施工单位在此方案指导下构建各自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3、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由建管处通风部门以业务联系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建管处通风部门提出申请。4、施工单位接到通风系统调整业务联系单,或通风系统调整申请得到通风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通风处长批准后,施工单位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5、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经项目部审批后,报建管处通风部门、总工程师、通风处长。6、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经建管处审批后,编制该方案内所涉及的通风设施建筑设计。7、通风设施建筑设计经建管处通风部门、总工程师、通风处长审批后,方可进行通风设施建筑。8、通风设施建筑严格按矿业集团公司通风质量标准化精品矿井标准实施细则进行实施。9、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通知建管处通风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填写验收记录。10、计划部门根据通风设施建筑设计及验收记录等给予结算。11、没有通风设施建筑设计,建筑通风设施处罚5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