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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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甲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前期物业服务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通过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第一条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

2、米(含停车场);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平方米,其他物业类型平方米。停车位数量个(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和服务标准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经营管理(物业共有部分明细见附件三,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二)共有部分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病媒生物防治,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垃圾的收集、清运等相关事项;(三)公共绿化、园艺景观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五)车辆停放和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六)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畅通;(七)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

3、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八)保存和管理承接查验时移交的档案资料;(九)依法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十)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十一);(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乙方可以就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2、;3、。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为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中的第级服务标准;(市级服务质量等级和服务标准以本级住建部门发布为准)建设单位、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服务质量履行状

4、况的依据。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特约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三章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及履行其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二)审核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三)监督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的实施,监督业主对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协助前期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四)在销售房屋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本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

5、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房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履行移交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文件、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等相关资料,公开承接查验结果等;(七)催告房屋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接收物业;(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十)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十一);(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在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甲方或业主、物业使

6、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方式解决业主、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问题;(二)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与甲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承担承接查验责任,并公开承接查验结果;(四)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各项公共管理制度,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五)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六)按照本合同约定,维护物业服

7、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告知、劝阻和制止,告知、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七)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自然灾害、治安消防、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八)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发出警示和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九)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不得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

8、空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抵押、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十)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不得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十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十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装饰装修等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十三)乙方应履行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并将承诺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十四)乙方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

9、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接受业主监督;(十五)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应规范管理、独立建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监督,在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进行清算审计和账目移交;(十六)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移交手续;(十七)对物业服务区域维修资金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十八);(十九)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等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第

10、八条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以下第种计费方式:1、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乙方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2、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所持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11、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1)乙方按每(月/季)以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2)乙方按每(月/季)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3)o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或业主共同决定的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第九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利润构成。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

12、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乙方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等费用;(九)经甲方、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按月计算、按(月/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13、,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第十二条纳入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支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支付。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一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乙方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交纳。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

14、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五条甲方、业主于每个支付费用周期起始日起日内支付物业费。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第十六条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至少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对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有质疑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2、。第十七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停车

15、服务费按照市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第类标准交纳,具体交纳标准如下:(1)机动车露天车位:按月:小型汽车元/月辆;大型汽车元/月辆。按次:小型汽车元/次辆;大型汽车元/次辆。(2)机动车室内车位:按月:小型汽车元/月辆;大型汽车元/月辆。按次:小型汽车元/次辆;大型汽车元/次辆。(3)非机动车集中停放:自行车:按月元/月辆;按次元/次辆。电动自行车:按月元/月辆;按次元/次辆。人力自行车:按月元/月辆;按次元/次辆。摩托车:按月元/月辆;按次元/次辆。(4)机动车辆停放,按次计费不分白昼,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5)非机动车辆停放,按次计费不分白昼,连续停放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乙方按次计费所收取的停车服务费,由乙方按照其与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但应事先将分配方式告知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不得收费。第十八条固定车辆车位长期停放的,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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