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855045 上传时间:2024-01-29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46.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7页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2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场所)开

2、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名录登记、行为记录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是指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代理有关的服务行为。国家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行为记录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协同推进本行政区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管理工作。各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

3、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抽查、督导等日常监管时,应当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为同步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交易场所负责记录和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提供工作依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搭建和管理代理机构行为记录平台(以下简称记录平台)。记录平台应当免费提供注册登记、信息公开等服务。第二章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二)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理机构及

4、从业人员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当资金;(四)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能力,熟悉电子化交易全流程;(六)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代理机构兼职(任职);(七)辞去公职或者退休未满三年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代理机构兼职(任职)的,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要求;(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招标人委托

5、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二)获得与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相匹配的经济报酬;(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二)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标准;(三)遵守交易场所工作规范,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代理业务质量并承担相应当责任;(四)保守国家秘密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六)协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6、;(七)依法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八)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九)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行履职评价;(+)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代理机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通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具备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等能力;(二)具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能力,熟悉并掌握电子化交易全流程;(三)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项目负责

7、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当责任。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开标、协助处理异议等关键环节,应当予以配合。其中,项目负责人在开标环节未到场的,不得开标。项目负责人在所代理招标项目签订中标合同之日前,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第三章名录信息管理第十一条进入交易场所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记录平台注册登记,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工社保缴纳、代理业绩等基本情况;(二)从业人

8、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等基本情况;(三)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第十二条记录平台应当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部门网站等实现互联互通,共享有关信息,为行政监督部门管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支撑。第十三条记录平台应当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查询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录记录平台进行更新。从业人员应当督促和配合代理机构完成信息变更。记录平台应当在代理机构填报变更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公开相关信息。第四章从业规范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依

9、法开展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代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代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委托招标项目概况、委托招标代理时限、委托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与义务、代理机构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效力(生效、变更与终止)、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招标人不得因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服务而转移或者

10、免除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所代理招标项目特点、技术经济要求和招标人管理需求等,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当根据所代理招标项目特点,制定项目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招标公告及文件等,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含复核),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投诉、签订合同、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协助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

11、十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事项、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内容。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方式等应当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国家对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招标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且不加限制提供免费在线下载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电子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确需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项目,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12、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形成招标投标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鼓励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采用电子方式保存项目档案。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整地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档案。第五章代理服务行为记录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实行“一代理一记录”。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等记录主体(以下统称记录主体)结合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业务水平、职业规范等情况,通过记录平台对代理服务行为进行记录。第二十二条代理服务行为分为良好行为、

13、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良好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履职尽责、恪尽职守并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一般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违反相关代理服务行为规范要求,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代理工作规定、代理能力不足以及违反日常管理要求等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违反相关代理服务行为规范要求,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已经达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标准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职业道德,泄露秘密、围标串标、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

14、关公信力等行为。第二十三条记录主体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进行记录。记录时,应当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记录主体应当在评标(含复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其中,投标人、评标专家和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完成评标(含复核)工作结束后,立即完成记录。记录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记录的,默认为无不良行为或者良好行为。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应当在收到记录主体的行为记录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记录平台对外公示行为记录建议,并同步推送行政监督部门。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行为记录建议公示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提出异议申辩的,行为记录生效;认为记录建议不准

15、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交易场所提出异议(申辩),并附佐证材料。交易场所收到异议(申辩)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相关材料通过记录平台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交易场所移交的异议(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异议(申辩)成立的,撤销原行为记录建议;异议(申辩)不成立的,原行为记录建议生效。行政监督部门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认定工作的,应当会同交易场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监督部门完成异议(申辩)核实认定后,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六条行为记录生效后,交易场所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公告代理服

16、务行为记录结果,公告期为1年。期满后,相关信息转入后台保存,保存期为15年。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未被记录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加记录:(一)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情形,并被依法查实的;(二)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实的;(三)相关国家机关在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抽查、督导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本办法规定的未被记录的良好行为情形。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其行为记录一并计入所属法人企业。第六章行为记录结果运用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可将行为记录结果作为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