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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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安全重点单

2、位确定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根据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可以为经营主体、单体建筑、厂(场、院、园)区,或者场所等,并应当符合下列确定原则:(一)同一建筑或同一厂(场、院、园)区内有多个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场所),且由同一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可以合并确定为1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具备两种及以上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内,除居住场所以外,其他场所如果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六条消防

3、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火灾风险程度,结合建筑、厂(场、院、园)区、场所及经营规模特点,划分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分级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备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建筑高度250米(含)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三)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地下公共空间。(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五)三级医院。(六)住宿床位50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七)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八)全国

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一级博物馆。第七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实际和火灾风险程度,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基础上细化界定标准,但不得通过扩大面积、缩减行业类别等方式缩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涵盖范围。具体界定标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依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排查和核实,督促相关社会单位通过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申报,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汇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前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

5、布情况排查核实台账进行初审,研究提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意见,并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汇总审查。第九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排查核实台账,严格按照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列尽列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步函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而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告,并同步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第十条消防安全重

6、点单位应以下列方式规范命名:(一)以单个场所为重点单位的名称:该场所商事登记或组织机构登记名称。(二)以单个建筑为重点单位的名称:该建筑名称(物业管理公司名称)。(三)以整个厂(场、院、园)区为重点单位的名称:厂(场、院、园)区名称。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一)单位发生停业、搬离、拆迁等情况。(二)单位经营面积范围减小,不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三)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情况,按撤销进行处理;如符合上述第三项情况,按变更进行处理。每半年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实施调整工作,报

7、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根据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进行确定。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以产权单位经营使用单位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将其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明确各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构建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划分应根据建筑群或单体建筑内

8、部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分配情况,按照“一院多格、一楼多格、一层多格”原则,明确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界定规则(附后)进行界定。第十五条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状等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行分工。各经营使用单位负责自身经营使用区域内的房屋、场所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产权单位经营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受委托提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合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场所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9、和维护。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等可集中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和维护。无法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的区域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各经营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划分。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进驻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业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

10、理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请具备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单一经营使用单位或有关单位受托提供,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经营使用单位或受托的有关单位依合同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一产权,且存在多个经营使用单位或受托提供,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单位的,产权单位或由产权单位依法委托一家受托单位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多产权,且存在多个经营使用单位或受托提供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单位的,应依法协商委托一家经营使用单位或受托单位履行大网

11、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大网格巧肖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应负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和领导协调,统筹组织和督促三级网格运作。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商会议,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会商会议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分析消防安全形势,跟踪督办火灾隐患查改工作进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第二十条“中网格”应根据区域划分,由区域内各经营使用、受托提供日常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成立消防工作组承担日常消防安

12、全管理工作。消防工作组可依托单位保安、工程技术部门和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组建。(一)消防工作组应建立并完善各“小网格”的基础数据台账,明确各“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小网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健全防火档案。(二)消防工作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小网格”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收集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第二十一条“小网格”区域内各单位(场所)应指定12名消防管理员,承担各楼、院、建筑楼层、各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一)消防管理员应牵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定期开展防火巡查,跟

13、进火灾隐患整改。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础情况台账,健全消防检查、整改情况台账,以及消防宣传会议设施器材档案。(二)未划分“中网格”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小网格”消防管理员履行“中网格”消防工作组相应职责。(三)“小网格”消防管理员可由场所员工、保安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人员担任,也可采取购买劳务输出服务形式,委托劳务企业派驻。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进驻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14、案演练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基本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各单位(场所)的员工均应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本人工作区域内用火用电安全,主动维护工作区域及周边安全疏散设施畅通;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宣传培训基本技能,熟悉工作区域及相邻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分布,一有冒烟起火应先报警后汇报,第一时间就近处置,第一时间组织引导其他人员就近疏散。第二十四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依法聘用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

15、资质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值班人员数量和资质等级应符合法定要求,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三)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故障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在主出入口设置采用耐久性材质制作的安全操作规程提示,指定专人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六

16、条推广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运用智能化手段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鼓励已自主建设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系统对接,实现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保建筑、场所、人员基本信息及工作信息录入情况完整详实。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运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已运用消防物联网和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督促物联网平台服务商将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数据应联网接入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现物联信息共享。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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