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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将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化工行业是我省传统优势和重要支柱产业,推进化工高质量发展对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两高”行业管理要求,对氯碱、化肥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新上项目需进行产能替代。2020年9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轮胎、氯碱和化肥行业进行产能置换进行了规范。该办法实施以来,对调整优化产能布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
2、随着国家和省“两高”行业管理政策调整,该办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行业管理和发展需要。同时,文件有效期已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予以废止。因此,亟需出台新的置换办法,进一步规范产能置换管理,指导相关行业调整优化产能布局。二、起草依据该办法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和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等制定。三、起草过程2023月10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深入企业、行业协会开展调查研究,与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座谈交流,了解掌握产能置换需求
3、,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国家和省“两高”行业管理政策,参考工信部制定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办法,起草形成了初稿。12月,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工信局、市化专办、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没有吸纳的也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四、主要内容办法共有5部分、17条,对产能置换适用范围、产能指标认定标准、产能取得方式、置换方案变更程序、置换双方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第一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主要依据;第二条,确定办法的适用范
4、围;第三条,明确相关部门在产能置换工作中的职责。第二部分置换条件,包括第四至第六条,主要内容为:第四条,规定产能置换的原则和取得产能置换指标的方式;第五条,产能置换指标的认定标准;第六条,明确产能置换的有关要求。第三部分方案编制、审核,包括第七至第十一条,主要内容为:第七条,规定产能置换方案的主要内容;第八条,明确产能置换方案的报送程序;第九条,明确产能置换方案的审核公告程序;第十条,确定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办理部门;第十一条,明确产能置换方案变更程序。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包括第十二至第十五条,主要内容为: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产能置换双方企业及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动置换方案落实执行过程中的责任;第十五条,明确了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第五部分附则,包括第十六、十七条,主要内容为:第十六条,明确了例外情形;第十七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