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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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和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区委宣传部联合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对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暂行办法修订背景和必要性近些年,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专项资金并入一般公共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

2、的要求。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地,我市各区掀起新一轮文化建设高潮,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也提出更高要求。为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有必要在学习借鉴市级宣传文化基金和各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二、暂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四项原则,一是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是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

3、生产;四是实行分类审批、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管理规范。(二)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更加科学合理。明确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建立专项资金专家库并明确具体职责与责任,优化调整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区财政局、各项目归口主管单位的职责,强化各成员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上的协调配合。(三)扩大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修订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方式。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两种:定向补贴和社会申报,并对定向补贴和社会申报的对象做出明确规定。社会申报的对象为合法注册的区内外宣传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及符合条件的个人,限定了资助项目为以宝安为主题或在宝安区落地,确保专项资金投向

4、满足本区内文化事业建设和本区市民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完全列举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四)完善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更具操作性。将社会申报审批流程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两类,明确“社会申报项目采用评审制”,明确申请、初审、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区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审议、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及项目单位与区委宣传部(资金办)签订项目责任书等程序。新增第十八条,界定临时项目的范围、条件及审核程序。新增第十九条,专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作出规定,明确相关要求,修订后更趋完善。(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梳理并精简表述资金拨付使用方式,由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制定项目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负责下达资助

5、资金,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的调整具体报批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六)确定监督管理方式以及途径,同时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明确归口主管单位应协同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三、关于修订内容的说明修订前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修订后共七章三十八条。暂行办法修订、调整内容较多,具体说明如下:(一)第一章总则。原办法第一条中依据的政策文件,修改为“参照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

6、”。原办法第二条增加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的表述,“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区文化体育事业建设”;删除第二款,根据2023年第三次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产业发展资金和区旅游发展资金划出专项资金管理。原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将三项原则拆分调整为四项原则,即L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3.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4.实行分类审批、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管理规范。(二)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为使表述更清晰,原办法第四条由一款调整为两款。新增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其性质;增加成员单位增减

7、程序。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调整为“资金办”,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为牵头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变。新增第五条。根据第二章管理机构的内容,并结合市和各区关于表述,新增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评审专家库以及专家评审小组有关职能的规定,作为第五条。原办法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调整为第六条,其中第二项职责调整为“审议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和调整计划”,微调其他有关表述。原办法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调整为“区委宣传部(资金办)的职责”,作为第七条。原第二款内容并入第一款,原两款七项职责调整为一款八项职责。原办法第七条调整了关于区财政局职责的表述顺序,由五项调整为六项,根据财政有关

8、强化绩效评估的要求和具体执行情况,增加了宏观的职责内容、强化绩效职责和具体事项。原办法第八条删除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例外情形等规定。新增第九条、第十条,明确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完善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原办法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关于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部分,有关表述予以增补调整。(三)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对象和范围。新增第十二条明确资金使用方式,分为“定向补贴和社会申报”两种。原办法第十条修订调整为新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资助对象与资助范围分开表述;分别完善“定向补贴”和“社会申报”的对象。完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范围表述,新增“辖区内民营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队扶持”,同时调

9、整资助项目主要是“以宝安为主题或在宝安区落地,用于扶持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项目”。原“全区性文化体育活动”调整为“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体赛事、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体活动等“。删除以区临时重点工作安排非宣传文化体育系统的单位申请资金支持的方式。原办法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的禁止性规定作出调整,“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调整为“项目单位工作人员”,新增“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用途”为禁止使用范围,并作为第二十五条归入第五章。原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资助方式

10、为专项拨款的表述不适用,删除。(四)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原办法第十三条修订后调整为新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两条。新办法第十五条将社会申报审批流程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两类。第十六条对年度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进行明确。原办法十四条删除。根据实际需要,社会项目申报不再区分评审制与核准制,删除原条款。原办法第十五条“评审制项目审批程序”修订调整为新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社会申报项目采用评审制”,以及评审制的流程包括:申请、初审、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区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审核、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及项目单位与区委宣传部(资金办)签订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等程序。原办法第十六条删除

11、,不再保留核准制。将社会申报审批流程分为两类,表述为“专项资金的社会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新增第十八条结合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临时项目的规定,对临时项目的范围及审核程序予以明确,强调“临时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附会议纪要或有关批示文件)”,按一事一议程序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新增第十九条专门对项目申报单位办理申报作出规定,明确相关要求,强调“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修订后针对申报单位的要求更全面。原办法第十七条在修订后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两条,修订公示部分规定,精简有关表述,并将不列入公示范围的情形添加进来,使之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五)第五章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12、原办法第十八条修订为第二十二条,明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支出”原则,并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具体执行。原办法第十九条根据工作实际,删除关于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原办法第二十条不适用,删除。新增第二十三条,参照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七条有关规定,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的调整具体报批程序。第二十四条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流程,并强化项目归口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将原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第二十五条纳入本章,明确专项资金不得使用的情形,尤其不得用于委托中介代为申报。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明确定向补贴项目中,形成“属于国有

13、资产的”情形,其产权分配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后的管理原则。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二款先后顺序调整,作为第二十七条。删除“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调整个别文字表述。原办法二十三条“项目承办方”调整为“项目实施单位”。(六)第六章监督与检查。原办法二十四条中“区监察局”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区纪委监委”。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删除“项目实施方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估

14、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不予资助。”修订为第三十条,新增“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同时精简监督内容表述。原办法第二十六条修订为第三十一条,明确归口主管单位应协同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对资助项目的跟踪监督职责,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务和绩效评价工作的义务。细化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区委宣传部(资金办)。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修订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不变,调整语序,使表述更规范合理。新增第三十三条,为加大对违规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不受理资助申报”行为范围。强调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中介代为申报。原办法第二十八条修订为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专家

15、违规行为的惩戒,表述不变。原办法第二十九条修订为第三十五条,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惩戒,表述不变。(七)第七章附则。原办法第三十条修订为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资金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原办法第三十一条修订为第三十七条,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关于规范性文件解释主体的界定,区委宣传部未列入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不宜规定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该办法的解释工作,调整为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修订为第三十八条,根据市30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该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同时调整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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