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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发票平台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合同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乙方: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发票平台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合同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联系人:电话: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6号乙方: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701联系人:李晓涛税务登记号:936854B电话: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户账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勇合同正文一、引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发票平台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2、:CLF0123SZ23QY26)的采购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选择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该项目的服务单位,负责承担本项目的服务工作。为了项目顺利实施,合同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双方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签订,经双方协商确认,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共同信守。二、合同约定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2.1 “甲方”系指购买合同项下方案及服务的单位,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2.2 “乙方”系指提供合同项下方案和服务的
3、公司,即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 “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2.4 “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2.5 “方案”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该项目所有服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和专业技术资料)。2.6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满足甲方需求的、乙方须承担的所有相关服务。2.7 “现场”指甲方指定的将要进行项目实施的地点,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四、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
4、日。五、服务方式5.1 乙方以提供服务人员进驻甲方工作场所方式,按甲方提供业务规范程序及乙方制定考核制度。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做好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发票领用、报税等业务咨询指引;围绕电子发票公共平台,收集实践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以推动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乙方应根据甲方服务岗位的要求提供派驻服务人员,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资质要求:(1)熟悉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操作流程。(2)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沟通技巧及职业礼仪。(3)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有一定的税务局办税服务流程的相关知识储备。5.2 服务地点及派驻服务人员数: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数量
5、根据甲方服务需求而定。5.3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保证派驻服务人员的数量。进驻服务人员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5日告知甲方,并在上述人员离岗前予以补充。甲方按规定要求乙方调换进驻服务人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补充。5.4乙方必须严格制定考核条款、实施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在甲方办税服务厅工作期间考核事项,并要求派驻服务人员遵守甲方办税服务厅各项规章制度,向甲方及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5.5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工作期间,需保障甲方固定资产及各项设备、系统软件的使用安全。5.6乙方应根据项目服务要求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制度,乙方按照该
6、考核制度对派驻服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服务要求或按照乙方制定的相关制度对派驻服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认真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派驻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5.7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发生违章、违纪、不服从管理等情形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反映并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责任。5.8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的劳动管理、劳动争议等事项由乙方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处理。乙方派驻服务人员与乙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律与甲方无关,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
7、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5.9 乙方派驻服务人员与甲方之间无劳动关系,乙方应保证合法用工,与派驻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完全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的规定。六、服务费条款6.1 合同履约期间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甲方服务地点开展与本合同规定服务范围无关的任何商业活动。一经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6.2 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给派驻人员交纳五险一金并按月定时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6.3 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着装事项由甲方统一安排。6.4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8、七、服务人员管理及违约责任7.1 乙方应制定派驻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承担派驻服务人员管理责任,甲方有权监督派驻服务人员履行合同情况并向乙方反馈派及提出意见、建议,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改进措施。因派驻服务人员违反甲方工作制度和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扣减乙方服务费。7.2 在合同履行期间,派驻服务人员若发生调换,乙方应对新招用人员基本素质进行考察,新招用人员试用期满仍不能胜任的,甲方仍有权要求调换。7.3派驻服务人员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派驻服务人员并承担违约责任,对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7.3.
9、1派驻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以及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超过3次(含)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之日起上日内完成服务人员调换;7.3.2派驻服务人员不遵守甲方业务规定,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派驻服务人员及承担违约责任;7.3.3派驻服务人员遗失甲方涉税票证及其他税收资料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按甲方要求予以处理;7.3.4派驻服务人员造成甲方固定资产及其他设备毁损,乙方按该固定资产甲方账面价值予以赔偿;派驻服务人员造成甲方电脑软件故障、系统瘫痪以及违反甲方其他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
10、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调换该派驻服务人员;7.3.5因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工作期间服务态度等因素,造成甲方被纳税人投诉或差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派驻服务人员,乙方应按要求进行调换;7.3.6派驻服务人员泄露在办税服务厅工作期间知晓的纳税人秘密等有关信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派驻服务人员,并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 3.7派驻服务人员经培训、教育辅导,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导税服务、咨询服务、非审批类事项服务、审批类事项的受理服务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派驻服务人员。7.4 乙方及派驻服务人员有本合同中未列举到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明显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
11、乙方更换有关派驻服务人员,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7.5 甲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7.6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若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本合同总金额的10%为限。7.7 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及责任。7.8 8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违约金以本合同总金额的10%为限,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继续违约方赔偿包括但不限
12、于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及为应对第三方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八、合同金额8.1 合同总价款(含税价):大写人民币捌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856,800.OO元)。甲乙双方明确,除上述合同总价之外,本合同项下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8.2 乙方派驻二名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场所开展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需延长服务期限或补增人员,甲方需向乙方延长服务或增补人员的费用,上述费用计算方式:人员结算费用二(月薪10,200.00(含税)元X当月实际在岗工作天数)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九、付款方式1.1 付款方式为:采取按季度支付方式支付费用费用结算方式为季度付款(乙方在每季度完
13、成服务后的第一周向甲方发送费用账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合法发票,甲方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上个季度的服务款项)。1.2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9. 3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收款账号:十、合同的解除9.1 1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合同即解除。9.2 2合同的部分和全部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转让。9.3 3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9.3.1 1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9.3.2 2在合同有
14、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定点服务资格的;9.3.3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10. 3.4未按承诺的价格提供服务的。10.1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甲方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甲方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10.2 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补救措施的权利。十一、争议解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不可抗力、政府行
15、为及其他第三方行为12.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以现行颁发的法律规定为准)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2.2 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履约的情况延续达九十天以上,双方应立即就本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若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变更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12.3 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2.4 4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出示有关主管机构核发之证明以证实该不可抗力的发生。12.5 当不可抗力停止或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尽快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等事宜进行协商。12.6 6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