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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规章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1.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1.3 可移动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二、文物保管2.1 建立健全的文物档案,对每件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造册,记录文物的名称、年代、质地、尺寸、重量、完残情况、收藏保管部门等详细信息。2.2 设立专门的可移动文物保管部门,配备专业的文物保管人员,负责文物的保管和保养工作。2.3 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如发现文物有破损或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三、文物使用和借用3.1 本单位的可移动文物仅限于内部使用和研究,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需经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3.2 禁止将可移动文物作为礼品赠送或用于商业活动。四、文物修复和保养4.1对可移动文物进行修复和保养,必须遵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不得随意更改文物的原状和历史信息。4.2 对珍贵文物应制定修复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修复过程中要保留文物的历史信息和原始特征,不得使用有害物质或对文物造成损害。4.3 对一般文物进行常规保养,如除尘、防潮、防虫等,保持文物的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