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人[2016]222号关于修订《中铁十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标”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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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一人(2016)222号关于修订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标“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所属各单位: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经公司研究,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标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修订如下:1.将第十条按“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十济安200870号)修改为按“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和职业健康、环保综合奖惩办法(中铁十济安201562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2 .将第十五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降级

2、、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以后,在评奖、评先、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修改为“受到警告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6个月以内;受到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12个月以内;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18个月以内;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24个月以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务(技术职称)、提高职级和薪酬档次。受开除以外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评选先进、晋升职务(技术职称)、提高职级、薪酬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当然恢复原职级、原职务。”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抄送:公司机关各部门。中铁十局一公司办公室2016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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