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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结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要求,自然资源厅研究制订了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一、控制指标由规范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组成。规范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4项,由自然资源厅确定控制值。推荐性指标包括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2项,各地可根据实际,结合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要求,选择全部或部分推荐性指标制定控制值后在本地予以实
2、施。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产业等相关部门,在详细规划管控下,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生活方式需要,按照“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和安全韧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规划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并纳入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作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规划许可核发的审查依据。鼓励各地探索区分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制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指标控制值,对辖区内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可适当提高指标控制值。各地自行建立的指标体系应及时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其中,对于选择土地税收制定控制值的,应将选用起始时间、控制值等情
3、况同步报四川省税务局备案。各地制定的地方指标中,容积率、建筑系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控制值原则上不低于控制指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的控制值原则上不高于控制指标;推荐性指标的控制值要结合本地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大中小企业投入产出状况。各地已出台地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标准地供应指标体系)且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可适时修订,暂未制定地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先按照控制指标执行。二、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评价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均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及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指标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4、的制造业,以及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的制造业对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控制指标覆盖城乡,国有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三、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控制指标审核工业项目用地,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按规定核减项目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控制指标发布前已受理的工业项目,继续按照受理时的要求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通过增加资金和技术投入等方式
5、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总结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产业等相关部门建立控制指标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各地在工业用地管理中,要将控制指标作为编制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将控制指标列入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出让公告、用地监管合同等,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产验收时,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市(州)、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据有关合同(协议)约定事项,严格追究违约责任,落实处罚整改措施。五、工业项目建设要充
6、分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鼓励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鼓励优化工艺流程,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鼓励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六、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七、自然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八、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附件:1.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7、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分类表4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5 .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13农副食品加工业1.1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14食品制造业1.140%施用地面积W工业项目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040%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16烟草制品业1.140%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17纺织业140%筑面积的15%18纺织服装、服饰业1.240%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240%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
8、、设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40%计、检测、中试设施,可21家具制造业1.040%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22造纸和纸制品业0.940%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040%积W工业项目总建筑面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1.240%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530%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30%27医药制造业0.840%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40%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0.940%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940%31黑色金属
9、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730%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730%33金属制品业0.940%34通用设备制造业0.940%35专用设备制造业0.940%36汽车制造业0.840%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0.940%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0.940%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40%40仪器仪表制造业1.240%41其他制造业0.940%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0.940%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0.940%备注:1 .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合理规划工业生产必需的商业服务业、科研、仓储、租赁住房、公用设施等用地,促进复合利用、职住平衡,发挥整
10、体利用效益。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 .关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的指标标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本表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要求执行。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隙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的,可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超过15%执行。3 .对符合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优先按照4号文件要求执行。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万元/公顷行业代码行
11、业名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A-Ar_第、三、四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13农副食品加工业26701696120474750014食品制造业267016961204787500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6701696120474750016烟草制品业34002459210164750017纺织业30002142175482350018纺织服装、服饰业300021421754702500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67016961204682500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00121786463250021家具制造业26701696120464150
12、022造纸和纸制品业267016961204787500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40024592101858500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00021421754702500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固定资产投斐强度ZrAr第、三、四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340024592101901500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4002459210181950027医药制造业389033572872130050028化学纤维制造业4440363529501296500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0021421754125050030非金属矿物制品
13、业20001217864813500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90335728721171500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903357287294250033金属制品业340024592101108050034通用设备制造业389033572872112950035专用设备制造业389033572872123450036汽车制造业4440363529501234500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440363529502046500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4440363529501607500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590367335401415500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固定资产投斐强度ZrAr第、三、四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40仪器仪表制造业389033572872187050041其他制造业267016961204613500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267016961204613500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267016961204613500备注:1.土地等别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