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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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

2、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I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I。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

3、质。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I,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4、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T,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I,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I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

5、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I。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九、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6、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I。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删去第三项、第五项。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第五十条第一项。十、删去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十一、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修改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第三项修改为:教师的配备情况。第三十

8、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删去第四项。以上11件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9、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10、、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

11、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一)煤矿安全;(二)非煤矿矿山安全;(三)建筑施工安全;(四)危险物品安全;

12、(五)其他安全。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

13、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14、行为的;(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执业证;(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

15、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执业证;(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检查;(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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